为进一步贯彻国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全面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加强公共场所管理,切断病毒传播途径,切实防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传播扩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规定,决定在我乡公共场所实施佩戴口罩的控制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新城村街道、超市、商店;
(二)公共理发(美发)店、美容店、服装店;
(三)KTV、网吧、酒吧、游乐园等娱乐场所;
(四)酒店、宾馆、旅店、招待所;
(五)饭馆(店)、小吃店、早晚点店、农家乐;
(六)公园、景区、宗教场所;
(七)候车室、公共交通工具(含网约车、出租车);
(八)银行营业网点;
(九)乡政府、为民服务大厅、卫生院(诊所、候诊室)、派出所、邮政所及其他站所;
(十)其他人群聚集的公共场所。
二、实施要求
各站所、各村工作人员在岗期间应当佩戴口罩,各站所、各村负责人为本单位疫情控制措施的第一责任人。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场所入口处设置醒目、清晰的佩戴口罩的提示,并安排专人对入场顾客佩戴口罩情况进行监督。对未佩戴口罩进入场所者应当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由各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处理。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终止日期另行通告。
新城乡人民政府
2020年2月5日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5号 联系电话:0692-8986010 邮箱:420798847@qq.com
政府网站标识码:5331230001 地址:盈江县新城乡人民政府 邮编:679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