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江县新城乡人民政府

盈江县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盗采运输售卖使用砂石的通告

浏览量:6318    作者: 日期:2021/10/20

为进一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科学论断,规范盈江县砂石开采、销售、使用秩序,保护大盈江流域生态环境,巩固我县生态文明建设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经县人民政府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砂石资源属国家所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偷挖盗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手段非法开采、侵占、买卖、破坏资源。严禁借河道(水库)清淤、堤防整治、涉河建设项目、低产田(林)改造和土地整理之机,盗采砂石。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全县所有非法开采、堆放、运输、收购、销售砂石等违法行为一律立即停止,对拒不停止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法予以严厉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偷挖盗采砂石等矿产资源提供场所、电力、机械设备、运输工具、堆放场所等便利条件,违者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四、砂石运输过程中,运输者不能提供砂石合法来源证明的,一律视为偷盗私运砂石。一经查实,对涉案非法运输工具依法予以扣押、没收,对涉案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对因偷挖盗采矿产资源破坏河道、耕地、林地、草原的违法行为,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偷挖盗采毁坏土地、造成环境破坏的,依法责令复垦、整治恢复。

六、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混凝土搅拌站、水泥制品厂严禁违规采购使用非法开采的砂石,一经发现,由住建部门责令依法改正,停产整顿,整改期间限制其在本县参加建设工程投标,记入建设行业不良行为警示系统,并向社会公布,在报纸、电视等公共媒体上曝光。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企业资质。明知是非法开采砂石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移送公安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采购使用非法开采不合格砂石的,进行严厉处罚。建设单位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采购使用非法开采不合格砂石材料的,施工单位、混凝土搅拌站、水泥制品厂采购使用非法开采不合格砂石材料的,监理单位将非法开采并且不合格的砂石材料按照合格签字的,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对单位给予罚款后,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造成重大质量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七、加强联合执法。由县非法采砂市场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牵头,相关执法部门成立专项整治行动执法队伍,按照职责分工对全县范围内所有非法开采、生产、销售砂子的企业和个人进行清理整治,取缔不规范采砂场,依法查处市场上无证照销售砂子行为,加强对符合规划的采砂场及正规销售单位的管理监督,规范全县采砂市场秩序。

八、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财物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各乡镇、村(社区)委员会做好辖区内的宣传教育工作,对辖区内非法开采、收购、销售、运输砂石等违法行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十、对公职人员、党员干部(含村社区干部)以个人或家属名义参与非法开采、堆放、销售砂石以及充当“保护伞”的,或对辖区内涉砂违法行为放任不管,存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以及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由县纪委监委立案调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欢迎广大群众对非法开采、收购、运输、销售、使用砂石资源等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举报属实,按国家规定予以奖励。

十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附件:盈江县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举报奖励办法

 


                         盈江县人民政府

                           2021年9月28日





盈江县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入开展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全面整顿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自然生态环境,有效打击各类非法乱采乱挖破坏资源环境行为,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我县范围内非法勘查、开采、销售矿产资源行为的举报奖励。

第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通过拨打举报电话或通过来信等方式进行举报。

(一)无证勘查、开采行为。

(二)越层越界非法采矿行为。

(三)边探边采非法采矿行为。

(四)耕地内非法挖砂取土行为。

(五)其他非法采矿破坏资源环境的行为。

第四条  奖励的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国土、水利、林草、公安等职能部门掌握。

(三)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已依法作出处理。

第五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对匿名举报并查处的案件,在结案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且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的,应当给予奖励。

(二)同一案件由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三)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

第六条  行政案件奖励标准。公民、法入和其他组织对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的,涉案价值3万元以下奖励人民币500元,涉案价值在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奖励人民币1000元,涉案价值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奖励人民币2000元。

第七条  刑事案件奖励标准。公民、法入和其他组织对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的,涉案价值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奖励人民币3000元,涉案价值在20万元以上50万以下的奖励人民币5000元,涉案价值在50万以上的奖励人民币10000元。

第八条  要切实保护举报人权益,凡隐瞒举报线索、泄露举报信息、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一经发现,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举报电话:

(一)县水利局:

   班  电   话:0692-8185873

执法人员联系电话:李升寿 15987895883 周新江 13908825299

(二)县自然资源局:

   班  电   话:0692-8185480

执法人员联系电话:蔡赵生 13330453016 彭  谆 13578299123

(三)县林业和草原局:

   班  电  话:0692-8180311

执法人员联系电话:王  强13987025589    

(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班  电  话:0692-8182763

执法人员联系电话:尹生江18908829910 李恩强 1398820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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