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城乡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村委会、乡直各站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产出来”“管出来”和“四个最严”等重要指示精神,根据《中共盈江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转发<德宏州农业农村局转发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加强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文件要求,结合全乡实际,特制定本方案,请认真贯彻落实。
新城乡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29日
新城乡人民政府加强农产品
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论述,创新工作机制,推动我乡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网格化、规范化、精准化,夯实监管“最后一公里”,确保我乡及各村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有效运转,提升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助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二、工作目标
严格按照《盈江县2021年度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责任书》标准要求,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网格化管理,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化、逐步建立“层层负责、责任到人、网格到底、全面覆盖”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提升全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整体水平。
三、工作内容
(一)建立网格体系
以村为基础划分网格,村委会作为最基层的一级网格,新城乡所辖区域为独立的二级网格,网格负责人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协管)员。
(二)健全管理机构
新城乡成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网格化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乡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由分管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副乡长任组长,成员为新城乡农业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组成,成员如下:
组 长:唐恩昊
成 员:廖晓娣 柴鹏 刀保元 龚政强
村级协管员:刀振毅 新城村副主任
孔小蔡 广丙村副支书
孟波芳 繁勐村副主任
孔文彬 新龙村监委主任
叶生洁 傣龙村副支书
尹能信 红山村监委主任
高腊拉 邦瓦村监委主任
邵老三 杏坝村副支书
村委会作为最基层的一级网格管理机构,新城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作为二级网格管理机构。
(三)强化监管职能
1、乡级管理责任:
(1)全面落实属地管理职责,掌握各村内农产品质量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排查。
(2)牵头抓好对全乡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统一管理,严防严控群体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发生。
(3)牵头组织本乡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击隐患的整治。
(4)协助县农业、工商、药品监管、卫生、派出所、兽医站等部门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和群众举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改。
(5)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教育,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政策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培训,向公众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科普知识。
(6)负责村级农产品质量协管员队伍的日常管理工作。
(7)因地制宜,条块结合,新城乡农产品质量监管站要切实做好现有监管力量的分片划区工作,将监管工作任务划片包干,切实增强监管工作的责任心和有效性。
2、村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责任:
(1)了解掌握本村农产品种植养殖、农产品质量生产加工、经营企业单位情况,做到底子清。各村农产品质量安全协管员必须逐月统计上报辖区内各类农产品种植养殖、农产品质量生产加工、经营企业单位的真实情况,为各项监管措施落到实处奠定扎实基础。
(2)调查掌握本村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情况,做到情况明,并向新城乡农产品质量监管站及时报告。
(3)调查掌握本村范围内各种违法违规的农产品质量生产经营情况,向新城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及时报告,进行劝阻或取缔。
(4)各村确定农产品质量协管员,协助配合新城乡政府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5)坚持经常性走访与集中性走访相结合,深入田间地头及时了解掌握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和职工、群众要求,发放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资料,签订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状或承诺书。
(6)收集、反映社会各界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四、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责任网格工作机制
(一)工作例会制度。按照相关要求实行,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列入工作例会议程。
(二)学习培训制度。新城乡农产品质量监管站要积极对接上级,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业务培训班,特别是要加强对技术层面、政策层面的教育培训,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团队服务群众的能力和水平,打造高素质的基层网络服务队伍。
(三)排查走访制度。建立日常排查、例会排查与专项排查机制,将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排查作为每年对不稳定因素排查的重要内容,结合各类专项整治活动,由网格组长牵头组织网格人员开展“日常排查”与“专项排查”工作,坚持经常性走访与集中性走访相结合,动态掌握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信息。
(四)信息报送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管理员要实时掌握责任网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动态掌握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及时收集、整理,向乡农产品质量监管站上报。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加强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是我乡认真贯彻落实《中共盈江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转发<德宏州农业农村局转发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加强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理管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探索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长效管理机制,完成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目标的重要举措。各村要充分认识建立完善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责任网,特别是实施“网格化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根据自身实际,确保网格专职管理服务人员和各项监管措施不折不扣落实到位。
(二)加强沟通,注重实效。全乡要将监管力量下移,监管人员参与到村,深入基层,第一时间掌握村级网格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矛盾隐患,将问题解决在基层,将风险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同时,各网格员在管理工作中要突出实效,做到情况熟悉、责任明确、措施得力;要搞好各个层次网格的工作对接和协调配合,切实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效能;要加强上下对接和横向对接,网格中难以解决的问题,主动向上申报,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切实帮助解决;网格与网格之间,要通过开展和谐促进、共建共创、互助联谊等活动实现优势互补。
(三)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各级网络要认真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活动,广泛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常识和法律、法规知识宣传活动,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进学校、进单位、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活动,利用传单、标语、媒体及时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在全乡营造全民参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浓厚氛围。
附件1:新城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日常巡查工作规范(试行)
附件2:新城乡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监管基本情况数据统计表(年报)
附件:1
新城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日常巡查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新城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日常巡查工作,进一步压实属地责任,推进监管重心下移,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日常巡查指新城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对本辖区农产品生产主体生产操作合规性、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等实施的日常检查行为。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农产品生产主体指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和辖区内“种植业产品20亩以上、畜禽养殖场(生猪、羊存栏200头、肉牛存栏50头、肉鸡、蛋鸡、鸭5000羽、鹅500羽、兔500只)以上、渔业产品2吨以上”的种植养殖户等。
第四条 新城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应当建立本辖区农产品生产主体名录,做到监管对象底数清晰。对于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等级高、信用评级低的生产主体应纳入重点监管名录。生产主体名录信息至少每年更新1次,确保信息真实有效。
第五条 新城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应当制定年度日常巡查计划,辖区内生产主体日常巡查全覆盖,其中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日常巡查频次不得低于2次/年,对一定规模的种植养殖户(具体标准各地也可结合实际自行确定)日常巡查频次不得低于1次/年,对规模较小的种植养殖户根据风险隐患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对列入重点监管名录的生产主体,要加大日常巡查频次,在用药高峰期、农产品集中上市期,要增加日常巡查频次。
第六条 新城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日常巡查应当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生产记录制度落实情况;
(二)农业投入品购买管理情况;
(三)农药兽药使用情况,是否存在超范围、超剂量使用、不落实安全间隔期休药期制度等情形,是否存在违法违规使用禁限用药物、非法添加等情形;
(四)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使用情况;
(五)农业投入品废弃物处置情况;
(六)食用农产品达标合格证和追溯凭证开具、使用情况;
(七)其他需要巡查的情况。
第七条 新城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在日常巡查过程中,发现农产品存在疑似风险隐患的,应当实施现场抽样,通过快速检测或委托定量检测进行研判确认。
第八条 新城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农产品生产主体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轻的,应当要求限期整改,并持续跟进;涉嫌违法的,应及时通报新城乡综治维稳办或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报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处置。
第九条 新城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和投诉举报电话:0692-8986010,职工、群众若发现农产品生产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可拨打此电话举报。
第十条 新城乡农产品质量监管站应当加强村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日常巡查工作的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将日常巡查工作纳入对村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年度绩效考核范围。
第十一条 新城乡农产品质量监管站应当不定期对村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日常巡查工作开展监督检查,未按照本规范要求落实属地日常巡查责任的,对各村监管机构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并督促限期整改,对整改仍不到位的,依照有关规定从严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二条 新城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应当积极争取同级人民政府支持,协调同级财政部门将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日常巡查工作经费、购买服务经费等纳入财政预算,满足日常巡查工作需要。
第十三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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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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