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规范佩戴口罩是防止疫情扩散蔓延、减少公众交叉感染的有效措施,也是保护自己和家人最简单、最方便、最经济、最有效的防控措施。为做好我乡疫情防控工作,现就居民在公共场所坚持佩戴口罩通告如下:
一、新城乡辖区内的所有人员外出或进入人员密集的街道、市场、商超、宾馆、旅社、饭店、药店、医疗机构及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各类公共场所,必须全程规范佩戴口罩(将口、鼻全覆盖)。对拒不配合管理人员的劝导、不按照相关规定规范佩戴口罩的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二、全乡各类经营商户营业期间,在经营场所公共区域的所有人员都必须规范佩戴口罩,场所从业人员要带头遵守规范佩戴口罩的规定。经营商户要认真履行以下主体责任:严格要求进入其场所的人员必须规范佩戴口罩后方可进入;在经营场所所有入口处设置醒目、清晰的规范佩戴口罩提示;指派专人对进入经营场所的通道进行严格管理,落实戴口罩、测体温、扫德宏抗疫情码等疫情防控措施。各经营商户不严格执行的,由新城乡人民政府发出整改通知或处罚通知书,拒不整改的,一律停业整顿。
三、各村组卡点必须严格做好公共场所防控,落实落细各项疫情防控措施,坚持把公共场所佩戴口罩、扫码亮码常态化作为最基础最有效的防控手段,坚决落实佩戴口罩、测体温、扫码亮码通行、“两米线”等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对于未佩戴口罩的人员,不予放行。到网格片区开展巡查时,发现不佩戴或不规范佩戴口罩的行为,要第一时间提醒、制止和纠正,并现场说明和告知当事人,违反新城乡人民政府疫情防控决定、命令的,将会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的处罚,对不听劝阻者可直接拨打110报警。
四、广大居民要增强自我防护意识,自觉遵守疫情防控各项规定,养成戴口罩、勤洗手等良好习惯。如出现发热、咳嗽、腹泻、乏力等症状,须科学规范佩戴口罩并及时到就近医疗机构诊疗。
五、对不按照规定规范佩戴口罩的党员、国家公职人员、村干部、村民小组干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一律顶格处理,一次处罚500元。
新城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2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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