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市、县)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加强和规范对4类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级有关资金管理规定,现将《云南省4类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反映。
附件:
云南省4类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对4类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及《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脱贫攻坚4类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意见》(云厅字(2017)18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云政发(2015]6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4类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4类重点对象,是指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4类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贷款,是指经住建、扶贫、民政和残联共同审核并录入农村住房信息系统的4类重点对象从商业银行等各类金融机构获得,专项用于C、D级农村危房改造的贷款。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4类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贷款贴息是指省、州(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4类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贷款予以一定比例和一定期限的利息补贴。
第五条 贴息资金遵循依法依规、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六条 财政部门职责:
(一)省财政厅。负责贴息资金预算管理,牵头制定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审核贴息资金分配方案,及时下达拨付贴息资金,组织开展贴息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
(二)市、县财政部门。负责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及时拨付资金,加强资金使用监管。
第七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职责:
(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贴息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对各地上报的数据进行汇总审核,会同省财政厅开展资金分配方案制订、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二)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认真执行中央和省关于严格控制建房面积的有关规定,负责审核、统计当地符合贴息政策的农村危房改造项目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汇总,并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贴息资金,确保资金使用管理规范,专款专用。
第三章 贴息资金来源和规模
第八条 4类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贷款贴息资金来源于下列资金渠道:
(一)各级财政部门安排用于农村危房改造的贷款贴息资金;
(二)符合中央关于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资金;
(三)各地盘活财政存量的资金。
第四章 贴息政策
第九条 贴息资金的支持范围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贴息对象是指经住建、扶贫、民政和残联共同审核并录入农村住房信息系统的4类重点对象。
(二)房屋是经住建部门认定改造前属于C、D级的农村危房。
(三)改造项目纳入当年省级下达各地的任务规模,各地新增任务规模产生的贴息资金由当地政府独立承担。
第十条 下列农村危房贷款,不纳入贴息范围:
(一)旧宅环境整治项目贷款;
(二)改造农户装修、家具购置等与农村危房改造无关的贷款需求;
(三)农村危房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贷款;
(四)农村危房改造未按合同规定归还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和罚息,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延长项目建设期发生的贷款利息,未按规定办理竣工决算的项目发生的贷款利息;
(五)超面积建房的改造贷款;
(六)已获得其他财政贴息资金的住房改造项目;
(七)本办法印发前的农村危房改造贷款按《关于印发云南省农村危房改造和抗震安居工程建设专项贷款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云建村〔2015〕453)执行,
(八)其他不属于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的贷款。
第十一条 属地贷款金融机构要按照“放得出、管得好、收的回”的原则,对4类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贷款需求科学评估在严格控制建房面积的基础上,根据当地建房的综合成本、政府已发放补助资金和贷款农户自筹资金,采取“补差式”贷款,不得简单采取“一刀切”的放贷方式。同时,按照中央扶贫工作的有关精神,4类重点对象贷款严禁通过超额负债脱贫,属地贷款金融机构要认真评估贷款对象是否多次举债,防止产生不良倾向,造成金融风险。
第十二条 按照省委、省政府要求,贴息政策如下:
(一)贷款期限:最长可至8年;
(二)贴息年限:政府贴息补助5年,如遇农户提前还款,终止贴息;
(三)贴息利率:贴息利率上限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准,贴息期间,农户承担利息按年利率2%计,其余利息由省、州(市)、县(市、区)三级按照1:1:1的比例承担,省直管县按照2:1的比例承担。
如国家或省委、省政府对贴息政策另有规定的,则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省级金融机构提供的专项贷款发放情况,对符合贴息条件的农村危房改造贷款项目,按照贴息政策计算出贴息方案。
第五章 审批和账务处理
第十四条 贴息资金实行项目库管理,与年初预算同步编列项目滚动预算,提前一年启动项目库的入库、审批等工作。
第十五条 贴息资金的使用,实行“先付息,后补贴”的原则,每年结算一次,每年3月31日进行清算。
第十六条 县(市、区)住建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相关金融机构,严格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对项目实施单位申报的贴息申请材料进行逐项核实,包括利用人民银行信贷管理终端系统等有效手段核实项目贷款的真实性。
第十七条 项目贷款经核实符合贴息条件的,由县(市、区)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将贴息资金支付到贷款金融机构,由贷款金融机构代发至贷款农户。
第十八条 贷款贴息补助资金列入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2210105项“农村危房改造”科目,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列入第30403款“财政贴息”科目。如遇财政部修改分类科目,各地据实调整。
第六章 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贴息资金下达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对贴息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采用自查自纠、巡查督导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自查自纠工作由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督促县级开展全覆盖检查,并将检查情况逐级汇总上报至省级住建、财政部门;州市级和省级重点组织巡查督导和抽查,其中州市级巡查比例不低于贴息资金发放总额的50%以上;省级巡查督导比重不低于贴息资金总额的 10%以上。
第二十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资金项目单位开展贴息资金绩效自评,评配合省财政厅做好其他评价工作。
第二十一条 地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贴息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监督,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二十二条 贴息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贴息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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