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驾驶员)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驾驶员的小客车、分摊合乘部分的出行成本(燃料费和通行费)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第二条 合乘出行作为驾驶员、合乘者及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各方自愿、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民事行为,相关责任、义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合乘各方自行承担。
第三条 私人小客车合乘应当遵循公益合乘优先、民间互助自愿、维护合法权益、合乘信息真实、分摊成本合理的原则,严禁借私人小客车合乘之名搞非法运营活动。
第四条 私人小客车合乘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车籍所在地。合乘双方可以合理分摊合乘里程消耗的油、气、电费用和道路通行费用。燃油小客车油费参照车辆标定的燃油消耗量、合乘里程及实时油价进行计算,使用气、电为动力的小客车参照该标准计算。
第五条 驾驶员应有1年以上驾龄,身体健康;在合乘过程中应当依法自律、安全驾驶;所选择的线路应当符合顺路便行的原则。
提供合乘服务的车辆必须是驾驶员本人所有、具有本县号牌且检验合格的7座(不含7座)以下私人小客车。
第六条 驾驶员应当事先发布出行信息,与合乘者约定行驶线路、出行时间、乘车地点、费用分摊、安全责任、人身保险等事宜。
合乘双方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信息并进行核实,确保合乘规范和安全。
第七条 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应履行下列义务:
⑴实行实名注册,内容应当包括:驾驶员身份证、驾驶证;车辆行驶证及保险状况等信息;合乘者身份证;驾驶员、合乘者的手机号码。
不得为驾驶员和车辆条件不符合要求、登记事项不完备的合乘行为提供注册和合乘信息服务。
⑵所提供下载的合乘软件应当独立设置,不应与巡游车、网约车软件合并;合乘软件应当为合乘双方提供协议文本。
⑶按照本规范第四条的规定计算合乘分摊费用。
⑷注册驾驶员的合乘频次每车每天不得超过两次。
⑸注册驾驶员和车辆如发生违法行为或不符合相关条件的,平台应当及时注销其注册信息,停止提供合乘信息服务。
⑹应当妥善保护合乘双方信息,不得侵害用户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交通、公安、通信、网信等部门依法监管。
第八条 禁止任何企业和个人以合乘名义开展非法营运。对收费明显高于合乘计费标准、提供合乘服务超过规定次数、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的,由执法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九条 本县鼓励社会各界开展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宣传活动,规范合乘行为、抵制非法运营,维护合乘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十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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