昔马镇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通告
为切实改善我镇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全面决胜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云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等法律法规,特通告如下:
一、昔马镇辖区内均为露天禁烧区,实行全面禁烧政策。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任何时候露天焚烧水稻、玉米、油料、豆类等农作物秸秆及荒草、落叶、垃圾等杂物及其它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严禁将秸秆弃置于河湖、沟塘、水渠等水源地和路面。鼓励群众对秸秆、落叶等进行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等综合利用。
二、根据《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规定,在露天禁烧区焚烧桔杆、枯枝、落叶、杂草及生产生活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经批评教育后逾期未整改的,由镇人民政府给予以下处罚: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露天焚烧造成财产损失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三、因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行为造成火灾、重大污染或道路交通等事故,相关部门将依法对当事人追究法律责任。
四、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参与监督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积极举报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荒草、落叶、垃圾等杂物的违法行为。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昔马镇人民政府
2023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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