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农业生产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
为进一步增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明确生产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现将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义务和相关要求告知你们,请遵守:
一、履行主体责任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负首要责任,质量安全主管人员负直接责任。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牢固树立质量安全第一的理念,建立岗位责任制,做到责任到人,落实关键环节质量安全控制措施,加强全员、全过程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
二、规范投入品管理
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兽药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不得超范围超剂量用药,不得违反安全间隔期或休药期采收农产品;不得违反规定使用添加剂、保鲜剂、防腐剂;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质量安全规定的消毒剂、洗涤剂;不得违法违规排放或倾倒农业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等有毒有害物质;要依法妥善处置农药包装、肥料、农膜等农业投入品废弃物。
三、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
要规范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档案,要如实记录农药、兽药等农业投入品购买、使用情况,动物疫病、农作物病虫害发生和防治情况,以及采收、屠宰、捕捞日期等内容。要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至少二年,不得伪造、变造农产品生产记录。
四、落实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
要树牢“不安全不上市”的基本理念,蔬菜(含食用菌)、水果、茶鲜叶、畜禽、禽蛋、养殖水产品等上市农产品,必须根据质量安全控制要求或自行或委托检测等依据,主动规范开具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并配合市场核查,做好自控自检、自我管理、自我开证,实现产品赋码、带证上市。
五、承担法定义务
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政府规范性文件。严禁使用禁限用农药、兽药及非法添加物;严禁超剂量、超范围使用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食品添加剂;严禁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水产动物及其产品;严禁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及其产品;严格执行农产品包装、标识、贮存、运输等相关规定。因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对社会和他人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对非法使用禁用农药、兽药或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销售病死动物及滥用农药、兽药、添加剂等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六、坚持诚信生产
严格按照标准组织生产,诚信自律,不生产、销售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购买农资产品到正规农资单位购买,做到索证索票,谨防假劣违禁农资。使用农药、兽药等投入品前要仔细阅读标签,按规定使用,自觉遵守农药安全间隔期、兽药休药期;做好农药等包装废弃物和农用薄膜清理、回收和生产场地的清洁工作,保护产地环境。鼓励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追溯管理,鼓励建立和应用电子化生产档案,鼓励使用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和追溯电子二维码标识。
七、主动接受监督
服从各级监管部门管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监管部门检测和监督抽查,积极配合监管和技术人员巡查和指导。规模农产品生产者农产品上市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检测机构对生产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测,发现安全隐患积极整改,配合监管部门和人员依法处置不合格农产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因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对社会和他人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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