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江县昔马镇

云南省低保边缘家庭暖心牵挂政策供给清单

浏览量:232    作者: 日期:2026/3/5


序号

项目

救助内容

救助标准

责任部门

1

单人户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及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参照单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参照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保障标准。

民政

2

临时救助

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 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且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 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临时救助的方式有:发放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和提供转介服务。

指导标准:

1.支出型救助单次救助金额一般不高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年标准的3倍(含);对遭遇重大生活困难的,或单次申请救助金额较大的,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但当年救助总金额(含实物救助折价)最高不超过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年标准的6倍(含)。

2.对于符合急难型救助条件、困难程度较轻、救助金额较小的,及时给予1000元(含)以下临时救助;对困难程度较重且救助金额较大的,参照支出型救助标准计算方法确定。

民政

3

高龄津贴

对具有云南省户籍,年满80周岁及以上(计算到月,含当月)的老年人。

80周岁至99周岁的老年人,享受高龄津贴的标椎为50//月;10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享受高龄津贴(长寿保健金)的标准为300//月。新增对象或适用发放标准调整的对象,从老年人符合条件的当月开始,根据适用发放标准按月计算。

民政

4

重度残疾人护理 补贴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具有云南省户籍的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二级重度残疾人,有条件的地区可覆盖至三、四级智力和精神残疾人及其他残疾人。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一级)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二级)标准为每人每月90元。落实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民政

5

经济困难老年人服务补贴

具有云南省户籍、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低保老年人和分散供养的特困老年人。

按不低于50//月的标准发放经济困难老年人服务补贴。

民政

6

孤儿基本生活救助

对具有云南省户籍,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提供基本生活救助,其中,“未成年人”定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指未满18周岁公民。

机构集中养育儿童2010//月,散居孤儿1370//月。

民政

7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救助

对具有云南省户籍,未满18周岁,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或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且未履行抚养义务情形之一的儿童纳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

机构集中养育儿童2010//月,散居事实无人抚养儿童1370//月。

民政

8

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救助

对具有云南省户籍,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机构集中养育儿童每人每月2010元,散居儿童每人每月1370元。

民政

9

养老服务

公办养老机构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 优先为经济困难的失能、失智、重残、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优抚对象老年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托养服务。

重点保障。

民政

10

医疗救助

对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住院及门诊慢性病、门诊特殊病、门诊急诊抢救(含院前急诊抢救)、日间手术、协议期内国家医保谈判药品门诊保障产生医保目录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报销后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纳入医疗救助。

起付线为全省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支付比例为60%。支付限额原则上不低于统筹地区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具体由各统筹地区合理确定。

医保

11

教育救助

对低收入家庭中符合条件的具有正式学籍的在校学生, 通过发放助学金、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助学贷款、学费 减免等方式,实施教育资助。

不同教育阶段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困难学生给予相应资助。1.学前教育资助:学前教育资助政策;

2.义务教育阶段资助: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政策;

3.普通高中资助:普通高中教育国家助学金政策、普通高中教育国家免学杂费政策;

4.中等职业教育资助: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政策、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免学费政策;5.高校资助: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资助政策、大学生国家助学贷款。

教育

12

住房救助

对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通过配租公租房或发放租赁补贴优先给予住房救助。对符合改造条件的农村低收入家庭采取“愿纳尽改”的方式及时纳入农村危房(农房抗震)改造计划。农村危房(农房抗震:需是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以上地区)改造对象:①农村易返贫致贫户;②农村低保户;③农村分散供养特困?员;④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⑤农村低保边缘家庭;⑥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且房屋认定(鉴定)等级为CD级危房的农户采取修缮加固或拆除重建的方式进行农村危房(农房抗震)改造。

1. 采取公租房实物保障的,实物配租公租房单套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

2. 采取发放租赁补贴方式保障的,补贴额度按救助对象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和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分档确定,户均租赁补贴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

3.县级住建、财政部门每年根据实际制定农村危房(农房抗震)改造县级分类补助标准。

住房城乡建设

13

受灾救助

 对自然灾害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受灾困难群众,进行基本生活救助,优先保障低收入家庭。

   各地根据需救助人数、转移安置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因素,结合资金拨付的实际,分配测算后确定救助标准。

应急管理

14

司法救助

对符合条件的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但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的低收入人口,给予适当经济资助,帮助其摆脱生活困境。

国家司法救助金额应当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确定救助具体金额综合考虑救助对象实际遭受的损害后果、有无过错或过错大小、个人及家庭经济状况、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所必须的最低支出、赔偿责任人实际赔偿情况等因素。

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

15

法律援助

依法为低收入人口提供法律援助。

根据《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规定,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按照接受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城镇居民上一年度最低生活标准2倍执行,农村按照上年度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半执行。

司法

16

疾病应急救助

发生急危重伤病、需要急救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人口等低收入人 口, 实施疾病应急救助。

一般为72小时以内的急救费用,特殊况下可根据病情诊疗需要适当延长。

卫生健康

17

就业救助

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 并处于失业状态的家庭成员,按规定落实就业政策。

 

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农村

18

困难职工帮扶

对低收入人 口中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或其他原因造成生 活困难职工,落实困难职工救助政策。

对符合条件的困难职工按照不同困难程度给予生活、医疗、助学、就业等帮扶救助。

总工会

19

慈善帮扶

动员引导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等,通过慈善捐赠和志愿服务活动等形式,参与低收入人口帮扶工作。

 

民政、国资委

工商联

文章来源:盈江民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