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江县医疗保障局

盈江县医疗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浏览量:9490    作者: 日期:2019/12/24

第一条根据《中共德宏州委办公室 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盈江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德办发〔2019〕9号)、《中共盈江县委关于印发 <盈江县深化县级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盈发〔2019〕8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盈江县医疗保障局是盈江县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盈江县医疗保障局的主要职责:

 (一)落实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实施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保障医疗基金安全、平稳运行落实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落实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督促两定机构完善动态调整和落实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

(四)落实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

(五)落实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组织实施和调整药品、医疗服务价格和收费标准,监督检查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

(六) 组织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负责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完善信息化建设。组织实施和完善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落实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

)完成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职能转变。医疗保障局完善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确保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十)有关职责分工

1.盈江县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衔接加强与卫生健康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制度政策衔接,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2.与盈江县民政局有关职责分工。盈江民政局、盈江县医疗保障局建立沟通协调机制。盈江县民政局负责重点医疗救助对象,即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分类认定,定期将认定信息提供盈江县医疗保障局,盈江县医疗保障局及时组织开展医疗救助工作。

3.与盈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职责分工。盈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盈江县医疗保障局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和药品信息共享机制,共同打击涉及药品安全方面的问题,确保群众用药安全和医保基金安全。

第四条盈江县医疗保障局设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安全、文书档案、保密、信访、宣传、督查、政务公开、政策研究和对外合作交流工作。负责机关内党群工作,承担机关内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教育培训、队伍建设等工作。指导窗口作风建设。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组织协调医疗保障监督管理方面重大事故的应急处置和协调处理工作。

(二)基金监督和规划财务股。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监督管理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规范医保经办业务,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承担医疗保障信息的统计分析工作,推进医疗保障信息化建设。承担机关单位政策法规工作。承担机关单位预决算、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内部财务审计工作。组织开展有关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盈江县医疗保障局机关行政编制5名;设局长1名(正科级)副局长1名(副科级)。

第六条盈江县医疗保障局下设1个直属参公事业机构,编制11个。

盈江县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负责贯彻落实上级对医疗保险有关法规和政策,制定相关的具体措施;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审核;负责签订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服务协议,加强对两定机构监督、管理;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药店的资格审查和年检;负责对两定机构医保业务指导,组织、审核医疗慢性病审批、审验工作;负责参保群众办理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工作;负责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的记载和管理;负责全县离休干部、特殊照顾人员、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费的报销业务;负责落实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的统筹项目和按规定支付费用;负责城乡医疗救助审核、审批、管理工作;宣传和贯彻落实城乡医疗救助工作法规、政策;负责医疗救助工作的报表统计、数据上报工作;负责医疗救助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负责部门之间有关医疗救助工作的综合协调;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省、州物价政策法规的有关规定;不断提高医疗服务收费管理意识;负责宣传药品和医疗服务收费政策;负责监督管理医疗服务收费;贯彻落实各项医疗服务收费管理工作;负责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征收、上缴工作;负责办理缴费单位的参保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负责对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报送的表格,进行认真细致的审查征缴基金;负责审定和处理参保单位的异动情况;负责处理医保卡存在的问题;负责对完成和未完成缴费任务的单位分别作出医疗保险启动和停止的通知;负责及时提供与报表相关的各项数据; 做好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七条本规定由中共盈江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盈江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本规定自2019318日起实行。

办公地址:盈江县平原镇目瑙纵歌路5号(原民政局)

办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08:30-11:30;下午2:30-5:30

联系方式:0692-3013835  3013836

负责人姓名: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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