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江县医疗保障局

对用人单位不办理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登记、未按规定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以及伪造、变造登记证明的处罚

浏览量:8833    作者: 日期:2021/11/23
对用人单位不办理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登记、未按规定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以及伪造、变造登记证明的处罚
    编号:
    03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云南省 医疗保障局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事项:
    一、立案阶段,行政检查或接到举报等发现违法行为时,应立即制止,予以审查后,确定是否立案。二、调查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件,依法收集相关证据材料。三、审查阶段,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对案件的检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的情形,作出决定。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不给予行政处罚;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四、告知阶段,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五、决定阶段,依法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六、送达阶段,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送达当事人。七、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八、其他事项,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当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行政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应当依法履行听证而未履行听证程序,应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告知的;7.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众利益受到损害的;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9.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二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监督方式:
    1.通讯地址:昆明市官渡区环城南路439号; 2.纪检监察投诉:云南省纪委省监委驻云南省卫生健康委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1)67195242; 3.信函投诉:云南省纪委省监委驻云南省卫生健康委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国贸路309号政通大厦716、717室,邮编:650200; 4.网站:云南省医疗保障局门户网站:ylbz.yn.gov.cn。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南省人民政府或国家医疗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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