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根据《中共德宏州委办公室 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盈江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德办发〔2019〕9号)、《中共盈江县委关于印发 <盈江县深化县级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盈发〔2019〕8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盈江县医疗保障局是盈江县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盈江县医疗保障局的主要职责:
(一)落实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实施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保障医疗基金安全、平稳运行,落实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落实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督促两定机构完善动态调整和落实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
(四)落实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
(五)落实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组织实施和调整药品、医疗服务价格和收费标准,监督检查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
(六) 组织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七)负责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完善信息化建设。组织实施和完善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落实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
(八)完成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九)职能转变。医疗保障局完善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确保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十)有关职责分工
1.与盈江县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衔接。加强与卫生健康局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制度政策衔接,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2.与盈江县民政局有关职责分工。盈江民政局、盈江县医疗保障局建立沟通协调机制。盈江县民政局负责重点医疗救助对象,即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分类认定,定期将认定信息提供盈江县医疗保障局,盈江县医疗保障局及时组织开展医疗救助工作。
3.与盈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职责分工。盈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盈江县医疗保障局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和药品信息共享机制,共同打击涉及药品安全方面的问题,确保群众用药安全和医保基金安全。
第四条盈江县医疗保障局机关行政编制5名;设局长1名(正科级)副局长1名(副科级)。
第五条本规定由中共盈江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盈江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六条本规定自2019年3月18日起实行。
办公地址:盈江县平原镇目瑙纵歌路5号(原民政局)
办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08:30-11:30;下午02:30-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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