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社会评议活动由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三条 社会评议采取公众评议的方式。公众评议内容在我局门户网站发布、开展。
第四条 社会评议对象为县移民局局机关及下属各股室。
第五条 社会评议的主要内容:
㈠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是否具体、全面;以上内容是否在局网站公布;是否及时更新。
㈡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是否达到《条例》规定的要求;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具体全面、符合实际,没有漏项。
㈢是否在有效时间内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是否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否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是否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是否发生因政府信息未公开或公开不及时而造成的事故。
第六条 社会评议的主要程序:
㈠编制社会评议调查表。
㈡在局网站发布社会评议调查表。
㈢统计、汇总社会评议网上调查表。
㈣公开评议结果。
第七条 合理运用社会评议结果,作为各股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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