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江县搬迁安置办公室

盈江县移民开发管理局“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浏览量:16699    作者: 日期:2017/1/9

为切实贯彻民主集中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制度,规范领导干部决策行为,严格决策程序,防止决策失误,提高领导干部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程度,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州委、县委关于实施“三重一大”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现就盈江县移民局实施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奖惩、重大事项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积极改革和完善领导方式,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努力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能力和水平。

    (二)坚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议事决策,凡属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都应集体讨论决定,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得到正确贯彻执行。

    (三)局领导班子尤其是主要负责人应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保证权力正确行使,防止权力被滥用。

     二、事项范围

须经局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主要包括:

    (一)重大决策:

     1.移民工作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措施及重大政策的制定等重要问题;

     2.机构改革、人事管理制度改革、党风廉政建设、安全稳定、表彰奖惩等重要问题;

     3.上级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及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二)干部管理:

     1.机关中层以上干部的推荐、提名、录用和任免,重要岗位的人事调整,以及副科级后备干部人选的确定;

     2.县级以上先进单位及个人的确定;

     3.科室负责人的考核、奖励、分配的处理;

     4.局管干部违纪行为的处理。

    (三)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使用:

1. 各类重大党务工程建设项目、重大项目前期准备事项及实施过程中需要协调、监管事项;

2.超5000元的大宗物资、设备采购,工程项目招投标等;各类固定资产处置;

3.涉及经济发展的重要实事项目、涉及为民为企或股室内部多数人权益的重大实事工程的安排、督促检查、验收等;

4.年度经费预算方案及决算报告;

     5.其他大额资金使用项目。

     三、主要程序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由局领导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局领导班子会决策“三重一大”事项,要做到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以保证决策过程的科学民主和结果的公正合理。

局领导班子集体决策过程应包括以下主要阶段:

    (一)酝酿决策

     1. 涉及重大决策问题,应根据具体情况,经局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酝酿,提出初步设想并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会议议题由局机关主要负责人根据班子成员或局机关职能股室的提议,在征求相关分管领导意见后提出;并与班子其它成员进行沟通。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需作出临时处置的外,不得临时动议。议题的有关材料要在局领导班子会召开前送达参加人员,并保证其有必要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2.选拔任用干部,要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相关规定,在民主推荐、考察的基础上,经局机关主要负责人与相关分管领导共同酝酿,向局领导班子会提名,为局领导班子决定干部任免做准备。选拔任用干部,须事先征求局纪检委员或分管派出纪工委意见,并保证纪检干部或部门有必要的时间履行相应程序。

3.涉及重大项目安排,必须由承办单位或有关部门在充分调查研究或论证的基础上提出方案和报告,经分管领导审阅同意后,在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的基础上,提交局领导班子讨论决定。

4.涉及大额度资金使用,必须由使用部门拟定支出计划或报告,报分管领导审阅同意后,在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的基础上,提交局领导班子会讨论决定。

5.会议准备由分管副职领导准备相关材料,一般包括上级文件、方案和论证材料。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分管领导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提出可供决策的意见或报告。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实行听证和公示制度,扩大人民群众参与度。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交局领导班子会集体讨论。

     6.“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局领导班子可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

    (二)集体决策

     1.在局领导班子会决策“三重一大”事项会议上,局领导的班子成员应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局领导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示意见。

局主要负责人或主持会议的其他负责人应在其他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

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

     2.局领导班子成员的表决意见和理由等情况,应形成会议记录。局领导班子会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部门及相关人员。

     3.有关部门及相关人员可根据议题内容,列席局领导班子会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

    (三)执行决策

     1.“三重一大”事项经局领导班子会决策后,由局领导班子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局领导班子会明确一名局班子成员牵头。

     2.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

     3.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局领导班子会重新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局领导班子会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局领导班子会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四、监督检查

为确保“三重一大”制度真正落到实处,提高监督的有效性,应整合各方力量,从工作程序和实际效果等方面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局领导班子成员要带头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的有关规定,根据分工和职责督促分管部门严格执行,及时向局领导班子会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并将贯彻本实施办法的情况列入班子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局领导班子会要定期向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报告“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情况,并对本局制定、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工作负总责。

    (二)有关监督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监督情况应及时向局领导班子会报告。

    (三)局综合办应对局领导班子会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执行情况建立督察制度,负责跟踪督查决策的执行情况,并向局领导班子报告。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依法应保密的外,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在相应范围内公开。

    (四)对未经局领导班子会集体决策就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及时向局领导班子报告,必要时可向县纪委、县委组织部报告。

    (五)局领导班子会应督促下属股室执行“三重一大”制度,作为对下属股室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局纪检委员、分管领导应加强监督检查。

    五、责任追究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根据事实、性质和情节,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

    1.未按规定内容、范围、程序报局领导班子会集体研究决定的;

    2.擅自泄露局领导班子会集体研究决定的应保密事项的;

    3.因上报不实情况或漏报、瞒报,影响局领导班子会作出正确决策的;

    4.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拒不执行或擅自变更集体决策的。

    5.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领导班子决策失误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涉嫌违纪违法的,应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分别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它负责人的相应责任。

    (三)发生违反规定行为,情节轻微的,对主要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应当在局领导班子会进行检查;情节较重、造成一定损失的,责令主要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局长或上级党组织进行诫勉谈话;情节较重并造成后果的,给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应给予组织处理;构成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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