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5号)、《盈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征地和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暂行办法的通知》(盈政发〔2014〕68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盈江县勐腊路与腾陇路绿化、广场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 (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方案》)经反复论证并拟定,现将该《方案》进行公示,以征求该项目征迁范围内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2017年12月8日至2018年1月8日。
被征收人若认为《方案》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盈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征地和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暂行办法的通知》(盈政发〔2014〕68号)等有关规定的,请在征求意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盈江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提出,并附本人身份证和房屋权属证明。
地 址:盈江县平原镇贺相路2号
联 系 人:曹发良 周明川 黄正禹
邮 箱:472005368@qq.com
特此公告。
盈江县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8日
盈江县勐腊路与腾陇路绿化、广场市政公用
设施建设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盈江县勐腊路与腾陇路绿化、广场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提升市政公共服务水平,改善城乡人居环境,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合法权益,确保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工作顺利进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等文件规定,结合被征收片区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房屋征收补偿依据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2011〕第590号);
(二)《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5号);
(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四)《盈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征地和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暂行办法的通知》(盈政发〔2014〕68号);
(五)《盈江县城市总体规划(2016-2020年)》。
二、征收主体和房屋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
(一)房屋征收主体:盈江县人民政府
(二)房屋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盈江县住房和城乡规划
建设局
三、房屋征收范围、征收期限和限制行为
(一)征收范围
本次征收与补偿范围为盈江县勐腊路与腾陇路绿化、广场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土地上所有拥有合法手续的建筑物,大致范围为:勐腊路沿线从拉户链大桥至腾陇路(三岔路口)右侧人行道外边沿20米范围内,腾陇路沿线右侧(从三岔路口到沙坡路口)20米范围内,三岔路口的广场(辐射半径约190米),以及沿勐腊路从允燕大道环岛至拉贺练桥头左侧的广场范围(位于勐腊路与滨江路交叉口,具体范围为勐腊路往北约200米、滨江路往西约180米),具体界址以项目规划红线图为准。
(二)征收期限
以县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算。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征收期限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准备阶段),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后15日;第二阶段(实施阶段即签约及搬迁阶段),第一阶段届满后顺延60日内。
(三)限制行为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后,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 新建、扩建、改建、装修房屋;
2. 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3. 土地权属和房屋的出让、转让、分割、抵押、登记发证;
4. 以被征收房屋为注册地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5. 设立和变更房屋租赁关系;
6. 已依法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尚未建造完毕房屋的续建;
7. 分户及户口迁入;
8. 法律规定的其他禁止事项和其它不当增加补偿费的行为。
违反规定实施上述行为的,在安置补偿过程中不予以确认、不予补偿,所产生的损失和后果由行为人自行承担。
四、房屋征收评估补偿原则
(一)对被征收房屋按照货币补偿或产权置换的原则进行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自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和《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鉴定管理暂行办法》评估确定房屋的价值进行补偿。
(二)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被征收人协调选定同一个评估机构完成房屋价值评估;超期未选定或未能协商一致选定同一个评估机构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选定评估机构依法进行房屋价值评估。
(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四)评估结果公示期为5日。
(五)征收人或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可以向评估机构咨询。征收当事人对房地产评估结果有异议且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自收到评估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被征收人或者征收人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云南省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鉴定改变原评估结果的,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费用;鉴定不改变原评估结果的,由申请鉴定方承担费用。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五、被征收房屋类型、用途、性质和建筑面积的认定办法
(一)基本规定: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以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产权人确定。
(二)被征收房屋面积的认定:被征收房屋经依法登记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及相应合法手续的,以证载面积为准。
(三)被征收房屋用途的认定:以国土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住建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住建房产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登记部门核发的《不动产权证书》载明的用途为准。如三证认定的用途有差异,以住建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证明文件载明的用途为准。规划证明手续登记不明确的,以国土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证明文件载明的用途为准。
(四)未办理产权登记或有部分手续的房屋。房屋征收部门会同国土、监察、审计、市管等部门对房屋合法性、面积和用途进行认定。
(五)被征收人需要提供的材料:被征收人在办理征收补偿事宜时,必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土地证等相关证明材料,且该证明材料必须是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前具有法律效力和政策依据的文件。办理征收补偿手续时需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如下:
1. 私房、单位用房须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件。
2. 租房户须持有房屋租赁契约、户口簿及本人身份证等相关证件。
3. 被征收人无“两证”,但有合法用地、建房手续的,按合法建筑和合法用地手续认可面积办理。
4. 被征收人(农村居民户)占用土地属集体土地的,须由村、组出具证明。
5. 其他相关资料(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
6. 被征收人出具的上述证件,必须是在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公告生效前就具有法律法规效力的文件。
六、房屋征收补偿方式及标准
(一)补偿方式
补偿方式分为货币补偿或产权置换(被征收人配合办理用地手续),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1)采用货币补偿方式的具有合法手续的土地及房屋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现行市场价格进行评估,按评估价给予补偿。(2)采用产权置换方式的按其拥有合法土地的等价值给予置换。
产权置换原则:按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先后顺序选地,即先签先选地,原则上在划定区域内选地。
(二)补偿内容
征收范围内依法批准许可的建筑物和未逾期的临时建筑物,依法给予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停产停业的补偿等。
(三)货币补偿
1. 被征收房屋价值由被征收人协调选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2. 国有出让土地证登记面积和房产证载面积与实际测绘面积不一致的,按登记面积计算。
3. 附属物及相关设施补偿费:被征收房屋的内装修(含水电线路)及其附属建筑、树木、菜地等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结合《盈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征地和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暂行办法的通知》(盈政发〔2014〕68号)进行实地评估给予货币补偿。
4. 公有房屋以及工业、交通、仓储用房按其房屋重置价加该块土地的划拨权益价或现用途的出让剩余年限的市场价,一律给予货币补偿。
5. 对非住宅房屋原则上与住宅房屋搬迁补偿费实行统一标准,但非住宅房屋涉及大型机械设备、大量物资等迁移的,其补偿费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七、其他补偿标准
(一)搬迁费、临时安置费补偿
1. 搬迁补助费:实行货币补助,采取货币补偿的每户给予4000元,采取货币补偿加产权置换的每户给予5000元。
2. 临时安置费:本项目不提供临时安置房,选择货币补偿的,临时安置费按6个月计算,每户每月2000元,一次性支付;选择货币补偿加产权置换的,临时安置费按12个月计算,每户每月2000元,一次性支付。
(二)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认定、补偿标准
1. “非住宅房屋”认定:因征收生产、经营性等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对被征收人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被征收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认定为合法建筑,且房屋用途为生产、经营性用房等非住宅房屋;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上载明的住所(经营场所)为被征收房屋;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凭证。
2. “住改非”房屋认定: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自行改变房屋用途作为生产、经营性用房使用的,原则按照住宅补偿或依据房屋登记的用途补偿。
3. 停业补助标准:按实际面积计算(指有证合法的商铺面积),每月每平方米给予25元的过渡期停业补助,以货币形式一次性补助12个月停业补助费。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征收公告之日前已自行停产停业的不予补偿。
(三)水、电、气等补偿
1. 对水、电、气表等一户一表的,给予现行安装费标准的补偿。
2. 对固定电话、宽带、有线电视等以现行安装费标准或迁移费标准给予补偿。
3. 对太阳能热水器按折旧给于补偿。
4. 对空调、燃气热水器按迁移费补助。
(四)奖励及特殊补助
1. 奖励时段:在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搬迁时间内,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交付验收合格的给予户奖(一处房屋多人共有的,按一户认定;一证多人共有的,按一户认定;房屋结构为砖混或框架的才享受房屋面积奖励),每户分时段给予奖励:
第一时段:实施阶段的1-20日,完成签约并搬迁的,每户奖励3万元,同时给予每平方米300元的房屋面积奖励;
第二时段:实施阶段的21-40日,完成签约并搬迁的,每户奖励1万元,同时给予每平方米100元的房屋面积奖励;
第三时段:实施阶段的41-60日,完成签约并搬迁的,每户奖励0.5万元,同时给予每平方米50元的房屋面积奖励。
特别规定:未在规定时段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不予奖励。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后15日内(即第一阶段)签约的另外增加每户2万元的奖励。
2. 特殊补助:在征收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的,被征收人及其家庭成员(有本户户籍)有下列情形,并能提供有效证件的,每户给予特殊补助5000元:(1)五保户;(2)民政部门抚养的孤寡老人;(3)烈属;(4)低保户;(5)重大疾病人(癌症、重度精神病、重度烧伤、心脏搭桥、慢性肾衰竭以及因疾病而丧失行为能力的等)。
八、不予安置补偿情形
1. 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公告生效后,县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停止该地块范围内一切的用地、建设审批。各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公告发布后未经审批仍私自建设的不予补偿,并追究相关责任。
2. 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九、相关事项
(一)评估机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采取随机方式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参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评估机构和人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评估、鉴定活动。
(二)协议签订: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必须交出被征收房屋的土地证和房产证及相关产权证明材料,由征收实施单位统一收存,交国土和房管部门注销;被征收房屋证件已抵押的,被征收人应告知征收人并依法解除抵押,解除抵押手续后,相关证件须交给征收人。未办理证件、证件遗失、原产权人已逝、抵押的被征收人必须出具相应手续或证明材料。
(三)法律途径: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在规定时间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如被征收人既不按照法定的程序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搬迁的,征收主体单位可通过司法途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征收人对法院裁决不服的同样可以通过司法诉讼途径解决。
(四)未尽事项:对盈江县勐腊路与腾陇路绿化、广场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涉及的征收补偿未尽事项,结合实际,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由县住建局会同有关单位和部门研究处理,其处理结果作为本方案的补充条款。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5号 联系电话:0692-3013889
政府网站标识码:5331230001 邮箱:765937941@qq.com 地址:盈江县油松岭乡街道 邮编:679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