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江县工程建设工地扬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防治施工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盈江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盈江县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拆除等有关活动,以及实施对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市政工程。
第三条 县建设行政主管单位负责全县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县建设行政主管单位要会同相关单位,按照“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原则,根据职责分工,结合实际,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做好施工扬尘治理工作。
第四条 建设单位的主要责任。建设单位对施工扬尘治理负总责,应当将施工扬尘治理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确相关内容,并及时足额支付。
第五条 施工单位的主要责任。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施工扬尘治理责任制,针对工程项目特点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治理实施方案,并严格实施。施工单位应当在建筑工地公示施工扬尘治理措施、责任人、监管单位等信息,按月向县建设行政主管单位报送施工扬尘治理措施落实情况。
第六条 渣土运输单位的主要责任。渣土运输单位应当建立工程渣土(建筑垃圾)运输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和相关措施,使用合规车辆,加强对渣土运输车辆、人员管理。
第七条 施工扬尘防治做到“六个百分之百”的目标,即:施工工地100%围挡、物料堆放100%覆盖、出入车辆100%冲洗、施工现场地面100%硬化、拆迁工地100%湿法作业、渣土车辆100%密闭运输。施工单位应当在建筑工地四周设置围挡,建筑脚手架外侧应设密目式安全网,围护高度应超过操作层1.5米。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施工现场的主要道路要进行硬化处理。裸露的场地和堆放的土方应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防尘措施。施工现场出口处应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对驶出的车辆进行清洗。
第八条 施工废弃物。建筑土方、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建筑物内垃圾应采用容器或搭设专用封闭式垃圾道的方式清运,严禁凌空抛掷。施工现场严禁焚烧各类废弃物。土方和建筑垃圾的运输必须采用封闭式运输车辆或采取覆盖措施。
第九条 施工物料。在规定区域内的施工现场应使用预拌制混凝土及预拌砂浆。采用现场搅拌混凝土或砂浆的场所应采取封闭、降尘、降噪措施。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或采取覆盖等措施。
第十条 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拆除。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应采用隔离、洒水等降噪、降尘措施,并及时清理废弃物。
第十一条 市政道路施工。当市政道路施工进行铣刨、切割等作业时,应采取有效的防扬尘措施。灰土和无机料应采用预拌进场,碾压过程中应洒水降尘。
第十二条 闲置建设用地。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执行情况的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扬尘防治措施。施工现场发生扬尘污染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县建设行政主管单位报告。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县建设行政主管单位或相关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实施处罚,受处罚的工程项目不得评为文明工地。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第十五条 县建设行政主管单位设立举报电话(举报电话:8180337),接受举报和投诉;受理扬尘污染的举报和投诉后,应当及时赶赴现场检查,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县建设行政主管单位与市管、环保等单位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对城管、环保等单位在职责范围内查处的扬尘污染工程项目的行政处罚记入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的信用档案。
第十六条 交通、水利等工程扬尘污染防治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以根据本系统实际制定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各行业主管单位要认真按照本办法要求,并将7月17日至8月18日作为重点整治阶段,全面开展施工扬尘治理工作,切实将工作落到实处。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企业,严肃查处,并记录诚信信息系统。对工作落实不力、治理效果不明显的单位,视其情节和后果,由县政府督察室和县纪委进行督察和约谈、问责处理。
第十八条 健全长效机制。要逐步建立执法联动机制,保证监管工作常态化,将施工扬尘治理作为日常工作,常抓不懈。继续巩固治理成果。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起施行。
盈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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