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盈住建罚决字 〔2021〕第45号
当事人 : 德宏和盈置业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2021年03月15日,在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合格、未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擅自在云南省德宏州盈江县平原镇勐腊路北侧施工建设御江山项目人防地下室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本机关于 2021年 05月14日对你(单 位)涉嫌施工图纸未经审查合格、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擅自施工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
经查明 , 你(单位)于2021年03月15日,在盈江县平原镇勐腊路北侧御江山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合格、未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情况下擅自施工,于2021年05月08日被我局执法人员查获 。
上述事实 , 由以下证据证实 :
证据一 :《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合格、未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擅自施工的现场情况;证据二:《现场照片及说明》2份,证实了当事人当事人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合格、未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擅自施工的事实;证据三:当事人提供了县发改局投资项目备案证(盈发改投资备案[2021]6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盈江县202100028号)复印件各1份,法定代表人(曹某)及受委托人(桑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授权委托书,证明了企业的合法性及相关许可证发证日期、建设工程用地的合法性、受委托人合法身份信息;证据四:御江山《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复印件1份,证明了工程施工图审图合格及日期;证据五:《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合格、未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擅自施工的时间、地点及开工时间等相关违法事实。
2021年06月02日 ,本机关依法向你 (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盈住建罚听告字[2021]第45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 、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 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 , 你 (单位)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合格、未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擅自施工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项“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及第(六)项“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拾万元整(200000.00元)。
上述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 ,持本决定书 ,将罚没款缴至 盈江县农村商业银行永胜支行(户名:盈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账号 : 5700016109513012)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 ,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盈江县人民政府或者德宏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盈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
盈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06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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