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是国计
也是民生
教育是今天
也是明天
抓好控辍保学工作
打好义务教育保障战役
助力脱贫攻坚
一、什么是“控辍保学”?

“控辍保学”顾名思义就是控制学生辍学、流失,保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入学就读,接受义务教育。
二、义务教育入学年龄有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凡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
三、父母或者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应承担什么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法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司法部门依法发放相关司法文书,敦促其保证辍学学生尽早复学;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对招用适龄儿童、少年就业有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招用应该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业。
《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 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
五、对招用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的组织或个人可以怎样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对招用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的组织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罚款,责令停止营业或吊销营业执照。
《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六、对适龄儿童、少年不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可采取哪些处罚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除因疾病或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适龄儿童、少年不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对他的父母或者监护人批评教育,并采取措施责令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必要时可司法强制。
七、什么是“控辍保学”工作的责任追究?
对控辍保学工作重视不够、措施不力、工作不到位,中小学辍学率偏高,影响全县脱贫攻坚工作中“两不愁三保障”考核指标的,取消当年工作目标评优资格,并实行问责。
(一)责任人不认真履职,不采取措施引导、教育失学、辍学学生返校的,县人民政府将对相关责任人实行问责。
(二)对乡镇或学校控辍保学工作不力,效果差,影响脱贫攻坚工作的,县人民政府对乡镇主要领导及校长实行问责。
(三)对控辍保学工作不配合或各种措施不力的单位部门,导致脱贫攻坚工作“两不愁三保障”考核指标不达标的,县人民政府将对单位主要领导实行问责。
八、什么是“控辍保学”“双线”目标责任制?
县人民政府与乡镇政府、乡镇政府与村(居)委会、村(居) 委会与村民为一线,教育局与学校、学校与教师、教师与家长为一线,均要层层签订责任书,落实“控辍保学”工作责任。
九、控辍保学适用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二章学生
第十一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胁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
(二)非法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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