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江县姐那乡人民政府

收养登记(收养落户)

浏览量:1226    作者: 日期:2023/9/15

收养登记(收养落户)


公民收养未落户未成年人的,应当向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被收养人落户,需要以下材料:


(一)收养人的书面申请;


(二)收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收养登记证》或者事实收养公证书。


无法取得《收养登记证》或者事实收养公证书的,可以凭本人或抚养人的陈述情况说明,经公安机关调查和履行规定程序后办理落户。


办结时限:持《收养登记证》或者事实收养公证书申报的,当场办结;未办理《收养登记证》或者事实收养公证书的5个工作日内办结(办结时限不含民警调查核实和履行规定程序时间)


是否收费: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