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镇长”不直接分管财务
由镇党委指定一名副镇长具体负责财务工作。完善财务管理制度,明确审批程序,实行分级负责制和“会签制”。对较小数额的财务支出,由镇有关站所提出计划,经镇财政所审核后交分管副镇长批准。较大数额的财务支出,由分管副镇长审核后提镇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分管领导的财务支出一般由镇财政所审核后由“镇长”审批。“镇长”要负责组织对本单位所发生的各种费用支出票据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二、“一把手”不直接分管人事
由镇党委指定一名副书记具体分管人事工作。干部提拔任用、人员调入及重要岗位人员变动,要经集体讨论决定。干部提拔任用应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择任用工作条例》的原则、标准、程序进行。重要岗位人事变动、人员调入,由镇组织委员和分管副书记商量提出,经集体研究后,由分管副书记具体实施。“一把手”在研究本单位上述工作时应严格执行“末位表态发言”制。
三、“一把手”不直接分管工程招标
本镇所有工程建设及招投标组织工作由镇党委指定一名分管副镇长具体负责,按规定应进行招投标的,要依法进入有形建筑市场,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实行公开、公平竞争,任何领导和个人不得插手和干预工程建设项目。不需要进行招投标的工程,要经镇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不允许个人内定施工单位。工程建设、招投标及竞价承包等一些重大问题要经班子集体讨论决定。招投标及竞价承包的方法、程序、结果要及时向班子和干部职工公开,接受干部群众的监督。“一把手”要对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一把手”不直接分管物资采购
由镇党委指定一名副镇长具体负责物资采购工作。小额度的物资采购,由镇有关站所提出计划,经分管副镇长批准后,由镇办公室负责采购。较大额度的物资采购,由分管副镇长请示“一把手”同意后执行。凡采购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物资,要经镇长办公会研究后,由政府采购中心实行集中采购。“一把手”不得直接决定和从事任何大宗物资采购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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