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江县盏西镇人民政府

盏西镇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试行)

浏览量:11789    作者: 日期:2016/8/18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村民委员会、镇直各单位及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以下简称公开义务人)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政府信息保密审查遵循“先审查后公开”“初审、复核两级审查”和“谁发布谁负责”原则。
第四条 保密审查的基本范围:

(一)标有“秘密”“机密”“绝密”的文件;

(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政治和经济稳定等敏感信息;

(三)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和“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信息;   

(四)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侵害的信息;
(五)本单位认定为不宜公开的内部办公事项。
    第五条 公开义务人应建立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机构。机构由本部门负责人、内设站所责任人和信息发布操作员共同组成。

第六条 公开义务人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结合本站所业务工作流程和特点,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保密审查应履行书面审查批准手续,建档立案。

第七条 对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均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公开义务人对于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须报本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保密工作部门确认。确认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审查意见。

第八条 不同部门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部门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书面征得其他部门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被征求意见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意见。
    第九条 在保密审查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盏西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处理。

第十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盏西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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