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规范和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实行分级负责制度。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标准:组织机构健全,工作责任明确;公开内容符合规定,更新及时;公开形式实用有效,方便群众;公开制度完善,执行到位;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组织领导情况:政府信息公开领导机构及办事机构健全;制定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计划、目标和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定期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部署和检查落实。
(二)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主动公开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受理、答复情况;按照要求编制本地区、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并适时调整和更新发布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发布情况:按照规定应该公开的内容及时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及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公开情况;根据公开的类别和内容,通过新闻媒体、档案局(馆)、信息查阅中心、触摸屏、公开栏、政府公报,以及听证会、论证会、专家咨询会、新闻发布会等发布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程序和公开时限情况:通过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个途径,按照程序、时限规定公开发布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执行情况:建立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保密审查、考核评议、责任追究等基本制度情况;各项制度执行落实情况。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实行百分制量化标准,具体评分标准在当年政府信息公开考核方案中确定。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程序:
(一)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从同级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或有关部门抽选人员组成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小组;
(二)考核办法由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在考核前1个月发出;
(三)考核工作应提前15天向被考核单位发出考核通知,被考核单位应按要求及时进行自查,并形成书面自查汇报材料;
(四)考核小组采取实地考核、查阅资料、阅查网站,综合评议、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并结合日常检查、半年督查情况对被考核单位进行考核;
(五)考核小组综合考核情况,提出初步考核等次,报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审定后下发通报,并将考核结果报上一级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奖惩制度,依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结果实施奖惩。
(一)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单位给予通报表彰;
(二)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其在接到考核结果1个月内完成整改,整改结果报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没有按期完成整改的,取消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第九条 对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盏西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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