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保障和落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需要向有关行政事业单位提出要求知晓未向社会公众公开事项的申请,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向申请人公开的活动。
二、依申请公开的基本原则是严格执法、方便快捷、保障权利。
三、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1)所有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
(2)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工作秘密;
(3)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
(4)依法受到保个人隐私;
(5)正在调查、讨论、审议过程中,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益利益的;
(6)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政府(政务)信息。
不予公开内容中第(3)(4)项所涉及的政府(政务)信息,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同意公开的,公开该信息所涉及的公共利益明显超过可能造成的损害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可以不受不予公开的限制。
不予公开内容中第(5)项所涉及的政府(政务)信息,如果有明显的公共利益并且公开不会造成个人利益实质性损害的,政府机关可以决定予以公开。
四、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可以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行政事业单位提出申请。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申请时,可委托他人申请。
五、公民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申请表。申请表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公民的姓名、工作单位、证件名称、联系方式等;
(2)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3)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4)申请提交时间;
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法定代表人及联系方式等;
(2)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要求;
(3)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4)申请提交时间。
六、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向申请人提供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格式文本;也可创造条件,方便申请人通过互联网直接下载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表格。因特殊情况直接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七、各行政事业单位收到申请表格后,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登记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以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形式向行政单位提出咨询、投诉、申诉或者举报的,应当移交县政府办或者信访等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3)不属于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予公开内容,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单位公开范围的,对能够确定公开该政府信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负责该信息公开义务的单位和联系方式;
(7)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八、各行政事业单位对申请人提出的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以不予提供;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不予答复。
九、各行政事业单位对依申请公开应提供相应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对阅读、行动有困难的残疾人、文盲申请人,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帮助。
十、各行政事业单位向依申请公开当事人提供政府信息,可按照物价部门的规定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递送等成本费用。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受理申请的单位应当免除有关费用:
(1)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2)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
(3)农村五保户;
(4)因残疾、严重疾病、自然灾害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经济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救济的;
(5)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证明,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十一、各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政纪处分:
(1)对申请人隐瞒或者拒绝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2)未履行告知义务,造成一定影响的;
(3)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4)违反规定收费的;
(5)其他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十二、申请人认为有关行政事业单位不按照规定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该行政事业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投诉。对投诉处理不满意的,可向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投诉。
十三、各村、各部门可依据本制度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督查领导小组应定期组织监督检查,确保依申请公开工作顺利进行。
十四、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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