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01月13日02时14分许,许ХХ与徐ХХ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于2023年01月13日受理,由办案民警陈ХХ、张ХХ负责调查,根据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情况,初步查证了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查明了形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因,查实了当事人的行为对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具备了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条件。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许ХХ,男,汉族,居民身份证号:533XXXXXXХХХХ0951,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XX县XX镇,持档案编号为533100503538“A2E”类机动车驾驶证,事故发生时驾驶云NTXXХ4号大众牌FV7ХХBMBG型小型轿车,伤亡情况:未受伤。
当事人:徐ХХ,男,傣族,居民身份证号:533XXXХХХХXXXX2057,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XX县XX镇,事故发生时系路上行人,伤亡情况:死亡。
肇事车辆:云NTXX04号大众牌FV7160BBMBG型小型轿车,该车注册日期:2017年03月30日,检验有效期止:2023年03月31日,车辆使用性质:出租客运,核定载人数4人,事故发生时实载1人,机动车所有人:云南德宏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盈江分公司,登记住所: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XX县XX镇XX路,该车在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终止日期:2023年05月30日。
事故现场位于盈江县平原镇勐腊路中医院路段处。勐腊路属城区主干道,路面性质为干燥、沥青路面,道路为东西走向,东至拉户练大桥,西至姐岗桥。道路由交通标线划分车行道,拉户练大桥至姐岗桥方向划有两条行车道,从北至南依次宽305CM、825CM;姐岗桥至拉户练大桥方向划有两条行车道,从南至北依次宽325CM、804CM。现场道路一般弯道,弯道半径R=357M。事故发生在夜间有路灯照明路段,视线一般。
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01月13日,许ХХ驾驶云NTXX04号大众牌小型轿车,沿盈江县平原镇勐腊路由拉户练大桥方向往姐岗桥方向行驶,02时14分,当车行驶至勐腊路中医院路段时,与横过公路的行人徐ХХ相撞,造成徐ХХ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死亡道路交通事故。
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道路交通事故证据:1、《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证明案件来源。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固定、记录了交通事故现场情况。3.询问笔录材料:证实当事人的活动轨迹。4、视频监控:证实交通事故发生时车辆的行驶轨迹、状态及接触情况。5、《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证实徐ХХ的死亡原因。6、尿液检测结果:证实许ХХ吗啡及甲基安啡他明(冰毒)检验均呈阴性(-)。7、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证实当事人许ХХ呼出的气体酒精含量为0mg/100mL。8、云南鉴识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云NTХ804号小型轿车在事故发生时的转向系、制动系、照明信号装置事故前合格;该车肇事前车速约为84km/h。9、当事人信息、机动车信息网上查询结果及相关证件复印件,证实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及车辆信息。
事故形成原因:1、许ХХ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在没有限速标志且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城市道路上超速行驶。2、徐ХХ横过机动车道时,未走人行横道,未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四、适用法律、法规及责任划分意见:
当事人许Х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原因之一。
当事人徐Х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之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另一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严重程度,认定:
1、当事人许ХХ在此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
2、当事人徐ХХ在此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
五、道路交通事故暴露出来的事故预防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预防对策建议:
现场位于盈江县平原镇勐腊路中医院路段处,属城市道路,该路段车流量大,路口众多,路况复杂,部分交通参与者忽视交通安全,法律意识淡薄,强超抢会突出,无让行意识,增加了交通冲突点,埋下交通隐患。建议:1、加大周边村寨的交通安全知识宣传;2、加大路面管控力度,从严查处交通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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