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江县应急管理局

盈那线K17+800M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浏览量:6194    作者: 日期:2023/12/8

2023年04月30日15时30分,赵ХХ与王ХХ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于2023年04月30日受理,由办案民警樊ХХ、叶ХХ负责调查,根据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情况,初步查证了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查明了形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因,查实了当事人的行为对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具备了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条件。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赵ХХ,男,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533XXXXXXXXXXX0412,户籍所在地:盈江县XX镇ХХХХХХ村民小组,持档案编号为533123ХХХХ48“D”类机动车驾驶证,事故发生时驾驶云L7XXXR号轻型自卸货车,伤亡情况:无伤害,联系电话:1831ХХХХ755。

当事人:王ХХ,女,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533XXXXXXXXXXX7352X,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XX县XX镇XXXXX村委会,持档案编号为533101ХХХХ4“C1D”类机动车驾驶证,事故发生时驾驶云NBXXX8号轻型仓栅式货车,伤亡情况:受伤。

当事人:杨ХХ,男,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530XXXXXXXXXX3316,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ХХХХ镇XX社区村委会XX村组XX号,事故发生时系云NBХХ58号轻型仓栅式货车乘客,伤亡情况:死亡。

甲车:云L7ХХHR号福田牌BJ3042V3PDB-B1轻型自卸货车,该车注册日期:2012年06月12日,检验有效期止:2023年06月30日,车辆使用性质:货运,核定载人数3人,事故发生时实载1人,核定载质量:1490kg,发生事故时实载:6435kg,机动车所有人:哈ХХ,登记住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XX市,该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机动车强制保险,保险终止日期:2023年09月29日。

乙车:云NBXX58号五菱牌LQG5029CCYQPY轻型仓栅式货车,该车注册日期:2018年04月19日,检验有效期止:2023年04月30日,车辆使用性质:非营运,核定载人数2人,事故发生时实载2人,核定载质量:960kg,发生事故时实载:990kg,机动车所有人:杨ХХ,登记住所: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XX县ХХХХХХХХ小区XX栋X单元XXX室,该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机动车强制保险,保险终止日期:2024年04月16日。

事故现场位于盈那线K17+800M处。现场路段呈东西走向,东至平原镇,西至那邦镇,道路由交通标线划分车行道,平原镇至那邦镇方向的机动车道宽428CM,非机动车道宽115CM;那邦镇至平原镇方向的机动车道宽446CM,非机动车道宽100CM,道路两侧均设有宽40CM的水泥路肩。路面性质为干燥、沥青路面。现场道路南侧有一路口宽为1170CM的岔路通往太平镇璋西村。事故发生在白天,视线良好。

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4月30日,赵ХХ驾驶云L765HR号轻型自卸货车沿盈那线由平原方向驶往那邦方向,15时30分,当车行驶至盈那线K17+800M处左转弯时,与对向驶来由王ХХ驾驶的云NBХХ58号轻型仓栅式货车(载乘客杨XX相撞,造成杨ХХ当场死亡,王ХХ受伤,两车受损的死亡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赵ХХ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仍弃车离开事故现场。

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道路交通事故证据:1.《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证明案件来源。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固定、记录了交通事故现场情况。3. 监控视频:记录了车辆的行驶轨迹。4.询问笔录材料:证实当事人的活动轨迹。5.《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证实杨ХХ的死亡原因。6.云南鉴识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送检的王ХХ血液中定性未检出乙醇;送检的赵ХХ血液中定性检出乙醇,其含量为32.60mg/100ml。7.云南鉴识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云LХХ5HR号轻型自卸货车转向系事故前,合格、制动系,合格,事故碰撞前车速约为41km/h;云NBA458号轻型仓栅式货车转向系事故前,合格、制动系事故前,合格,经分析,该车发生碰撞前未制动时的行驶速度约为86km/h。8.当事人信息、机动车信息网上查询结果相关证件复印件,证实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及车辆信息。

事故形成原因:1. 赵ХХ饮酒后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核定载质量:1490kg,发生事故时实际载质量:6435kg,超载332%)上道路行驶,转弯时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仍弃车离开事故现场;2. 王ХХ驾驶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核定载质量:960kg,发生事故时实际载质量:990kg,超载3%)上道路行驶时,行驶速度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限速60km/h,发生碰撞前未制动时的行驶速度约为86km/h,超速43%);3. 杨ХХ系乘客无导致事故发生的违法过错。

四、适用法律、法规及责任划分意见:

当事人赵Х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

当事人王Х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次要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严重程度,认定:

1、当事人赵ХХ在此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

2、当事人王ХХ在此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

3、当事人杨ХХ在此事故中无责任。

五、道路交通事故暴露出来的事故预防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预防对策建议:

现场位于盈那线K17+800M处,车流量大,路口多,路况复杂,部分交通参与者忽视交通安全,法律意识淡薄,强超抢会突出,无让行意识,增加了交通冲突点,埋下交通隐患。建议:1、加大周边村寨的交通安全知识宣传;2、加大路面管控力度,从严查处交通违法行为。

文章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