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江县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线索、扭送、收戒涉毒违法犯罪人员及创建无毒社区奖励办法
(试行)
为深入推进禁毒人民战争,构建形成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禁毒的工作模式,充分激励和调动基层组织及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禁毒重点整治工作的积极性,鼓励人民群众举报违法犯罪线索,勇于同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严厉打击各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一条 向公安机关举报真实毒品违法犯罪线索,扭送现行涉毒违法人员的基层组织人员以及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管理的广大人民群众,纳入本办法奖励对象。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毒品违法犯罪线索,是指发生在盈江辖区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尚未发现或掌握的毒品刑事犯罪行为或涉毒行政违法行为的线索。
第三条 基层组织及人民群众可通过下列方式举报违法行为:
(一)“盈江警方”微信平台;
(二)拨打“110”、辖区派出所报警电话或公安机关面向社会公布的民警电话举报(含手机短信);
(三)通过信件、书面材料举报;
(四)向盈江县辖区内任何公安机关口头举报。
第四条 鼓励群众实名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线索,接到举报后公安机关根据案件类型由对应的责任部门做好登记建档工作;基层组织人员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线索时可表明身份并做好相关登记建档工作。
第五条 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线索按下列标准奖励:
(一)举报吸食、注射毒品人员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发挥作用的,给予200元奖励。
(二)举报吸食毒品窝点2人以上为吸毒窝点,每增加一人增加100元,在窝点中如有零星贩毒人员将参照第三条给予增加奖励,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发挥作用的,给予500元奖励。
(三)举报零星贩毒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发挥作用的,给予1000元奖励。
(四)举报走私、贩卖、运输以及非法持有毒品的,根据《云南省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暂行办法》,给予奖励。
第六条 直接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并扭送公安机关,经查证确定违法犯罪嫌疑人,按下列标准奖励:
(一)扭送吸食、注射毒品人员,每扭送1人奖励500元,所在辖区乡镇补助200元工作经费;
(二)查获吸毒窝点,并扭送三人以上吸毒人员,给予2000元奖励,所在辖区乡镇补助500元工作经费;
(三)扭送零星贩毒人员,给予3000元奖励,所在辖区乡镇补助800元工作经费。
第七条 同一毒品违法犯罪被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且对查处工作发挥作用的举报人;如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对查清毒品违法犯罪确有重要作用的,可以酌情给予奖励;多人共同举报的,以一案奖励。
第八条 以下情形不属于奖励范围:公安机关已掌握的线索;公务人员在职权范围内掌握的违法犯罪线索或抓获现行违法犯罪嫌疑人的;案件受害人及亲属举报的线索;无法联系举报人兑现奖励的;其他不属于奖励范围的情况。
第九条 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可通过下列方式兑现奖励:
(一)举报人凭本人有效证件或委托他人直接领取;
(二)通过举报人提供的银行转账、邮政汇款或微信转账领取;
(三)举报人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内逾期不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条 乡镇派出所每收戒一名吸毒人员,补助工作经费200元。
第十一条 举报信息应具备有关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时间、地点、人员、事件、物品等三个以上要素,不能提供违法犯罪活动三要素,仅为怀疑、推测性举报不适用本奖励办法。
第十二条 对符合上述奖励范围的举报有功人员,同一工作成绩只奖励一次。奖励以人民币结算。同一举报人一次提供两条以上举报信息涉及不同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按照标准分别奖励。
第十三条 为获取奖励故意实施或教唆他人实施违法犯罪,借举报之名实施诬告陷害他人,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谎报警情等行为的,不予奖励,并按照相关规定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将保障举报人安全。未经举报人同意,在查证、宣传、奖励等工作中绝不泄露举报人信息。泄露举报人信息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村民小组创建“无毒小组”达标的,颁发奖匾,奖励2千元;自然村创建“无毒村寨”达标的,颁发奖匾,奖励3千元;村委会创建“无毒村(社、居)”达标的,颁发奖匾,奖励5千元;乡镇创建“无毒乡镇”达标的,颁发奖匾,奖励5万元;乡镇创建一个村(居)委会为“创建无毒先进社区”,颁发奖匾,奖励3千元;乡镇创建“无毒先进乡镇”的,奖励2万元。对工作成绩显著的个人,可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记功或嘉奖。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盈江县禁毒委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1:举报(扭送)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奖励审批表]
[附件2: 举报(扭送)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奖励金发放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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