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江县林业和草原局

第二部分 疫情管控下云南省涉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政策规定

浏览量:15453    作者: 日期:2020/11/30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公安厅 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摘录)

 

近期,湖北省武汉市等多个地区发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李克强总理作出批示。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电视电话会议和联防联控机制会议精神,现就加强野生动物市场监管,做好疫情防控工作通知如下:为全面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维护全省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大局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对具有以下涉疫违法犯罪情形的行为,全省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现通告如下。

十三、非法捕猎、杀害野生动物,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公安厅

                                   202027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 http://yn.people.com.cn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全力做好当前新型冠状

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部分摘录)

 

当前,我省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时期,依法科学防控至关重要。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发力,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的重要指示和党中央及省委相关决策部署,全力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落实最严格的防控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和公共安全,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省疫情防控实际,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如下决定: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不与本省地方性法规基本原则相违背的前提下,在医疗卫生、防疫管理、隔离观察、道口管理、交通运输、社区管理、市场管理、场所管理、生产经营、劳动保障、市容环境、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等方面,规定临时性应急行政管理措施。临时性应急行政管理措施应当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并依法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20211

来源:云南人大网http://www.srd.yn.gov.cn

 

 

对违反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的行为,应该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根据《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的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以下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罚。非法猎捕省重点保护或有益的、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野生动物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8倍以下的罚款。

(二)非法收购、出售、加工、运输、携带、邮寄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为上述行为提供工具、场所及其他便利条件的,查封场所,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没收工具,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八条规定(第十八条 从事饮食业的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经营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违反第十九条规定(第十九条 未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为经营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制作、发布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四)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经营许可证或超越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和经营野生动物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二十条规定(第二十条 禁止伪造、倒卖、转让狩猎证、特许猎捕证、运输准运证、经营许可证、驯养繁殖许可证。)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0000元以下罚款。

(六)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相当于恢复原状所需费用3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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