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盈江农场管理委员会,县直各单位,中央、省、州属驻盈江各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研究,现将《盈江县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盈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盈江县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19〕93号)和《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宏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德政办发〔2020〕27号)精神,切实做好盈江县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提升社会化管理能力和水平,结合盈江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盈江县属国有企业,中央和省、州驻盈江县国有企业(以下统称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适用于本细则。
第三条 对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其基本形式是管理服务工作与原企业相分离。国有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原则上一并移交实行社会化管理,国有企业离休人员原则上保持现有管理方式不变。国有企业主体已消失的退休人员,未移交的由现管理单位负责办理移交工作。金融企业退休人员管理工作,中央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在2020年9月底前,完成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档案移交和党组织关系转移接收,深入开展资产无偿划转和统筹外费用处理等工作。
第四条 2020年底前,将尚未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国有企业已退休人员移交乡镇、村、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实现新办理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与原企业分离,常态化移交属地管理。
第五条 国有企业是其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的移交主体,负责主动对接县国资委,制定本单位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认真做好退休人员党组织关系移交、档案移交以及资产无偿划转、统筹外费用处理等具体工作。县人民政府是接收责任主体,其指定的部门、单位、乡镇、村、社区是负责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管理的具体服务主体。
第六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加强对企业退休人员移交乡镇、村、社区的协调指导,保证企业退休人员顺利移交。企业退休人员移交乡镇、村、社区管理服务的,企业应与乡镇、村、社区签订移交协议书。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要在公共投资上进一步向乡镇、村、社区倾斜,为乡镇、村、社区配套服务设施建设提供资金支持和保证。做好乡镇、村、社区工作力量配备、经费保障以及配套设施等各项保障工作,不断提高乡镇、村、社区管理服务能力。
第八条 乡镇、村、社区管理服务工作。
(一)管理退休人员人事关系和退休党员组织关系;
(二)建立规范统一的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电子台账,实现退休人员管理服务信息化,为退休人员提供有关咨询、查询服务;
(三)跟踪掌握和上报退休人员生存及流动状况,做好领取社保待遇资格确认工作,负责死亡退休人员遗属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费的申报;
(四)建立退休人员健康档案,县卫生健康局指导社区(乡镇)卫生院有计划地开展健康教育、疾病预防控制和保健工作;
(五)在县民政局的指导下,建立救助帮扶机制,帮助高龄、孤寡、病残等生活困难退休人员解决基本生活诉求问题;
(六)组织退休党员参加党组织活动;
(七)积极创造条件,保证退休人员能够按照有关规定阅读文件、了解情况、查阅信息、参加有关会议,组织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
(八)开展对退休人员的走访和节日慰问工作,指导和帮助退休人员开展自我管理和互助服务。
第九条 县委组织部、县国资委和国有企业要按照干管权限,做好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兼职(任职)、因私出国(境)等事项审批工作。
第十条 社会保障管理服务工作。
(一)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后,各类社会保障待遇要按时足额支付;
(二)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原享受的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医疗互助帮困等有关待遇仍按照原渠道解决,确保待遇水平不降低;
(三)军转干部、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劳动模范、国有企业办中小学及职教幼教退休教师等特殊退休人员的待遇由相关部门统筹做好移交工作,暂不能移交的,由县工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教育体育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等部门统筹研究解决方案,在解决方案出台前按照原渠道解决。
第十一条 退休人员党组织关系转移接收工作。
(一)县委组织部指导国有企业做好退休党员组织关系转入相应的乡镇、村、社区党组织进行管理;
(二)国有企业党组织要与乡镇、村、社区党组织衔接,跟进做好党组织关系接转和有关服务工作,并在党员接转组织关系前负有管理责任;
(三)国有企业负责做好退休人员党组织关系接转前党费交纳基数核准、接转前应缴党费收缴、党员基本信息梳理汇总、党员材料审核等工作;
(四)乡镇、村、社区要加强党组织建设,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做好党组织移交工作,及时将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中的党员编入党支部。
第十二条 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移交工作。
(一)国有企业将档案规范整理后统一移交指定单位管理,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移交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已故退休人员人事档案一次性移交县档案馆;档案管理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档案提供利用工作,并实现档案服务数字化、便捷化;
(二)退休人员移交后新形成或变更的档案材料,由负责提供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乡镇、村、社区按照规定移交档案管理部门;
(三)由州管、县管的国有企业退休领导人员人事档案不移交。
第十三条 无偿划转国有资产工作。
(一)国有企业现有专门用于退休人员的服务场所、活动场所、设备设施等,能够分割移交的,经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审核批准后,原则上按照现状及时无偿划转给乡镇、村、社区用于开展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多元股东的国有企业应当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后,按照持有股权的比例核减国有股东所有者权益;
(二)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居住较为集中,现有专用于退休人员的服务活动场所确实难以分割划转的,国有企业可与乡镇、村、社区协商采取调换等方式妥善处理;
(三)国有企业确无专用于退休人员服务活动场所和设施的,乡镇、村、社区不得将活动场所或设施划转作为接收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的前置条件,也不应要求国有企业新建或提供新建所需资金;
(四)县属国有企业因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对经营业绩产生较大影响的,国资监管机构可在考核时给予支持;
(五)县民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局等部门有效整合资源,拓宽社区活动场所保障渠道,完善社区基本活动配套设施。
第十四条 处理统筹外费用工作。
(一)按照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统筹兼顾、逐步消化的原则,妥善解决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问题;
(二)县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国有企业集团公司要统筹考虑企业年金实施等情况,分别加强对所监管企业、所属企业分类处理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的审核把关、监督检查,严肃财经纪律,严禁借机巧立名目违规提高福利待遇,严格规范资产管理,坚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国有企业要对退休人员现有统筹外费用进行认真清理、分类处理,不再新增统筹外项目,原则上不再提高发放标准;
(四)已实施企业年金的国有企业,不再发放统筹外费用;
(五)对符合有关规定的现有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国有企业可一次性计提,按照现有方式发放;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国有企业经与退休人员协商一致,也可参考所在城市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一次性支付;
(六)国有企业一次性计提或支付的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处理;
(七)国有企业要采取一定的过渡期办法,妥善解决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问题,社会化管理实行前或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原享受的各类合法保障待遇仍按照原渠道解决。
第十五条 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移交乡镇、村、社区管理之前和移交过渡期,由国有企业负责继续做好各项管理服务工作,履行有关职责,不得以社会化管理为由降低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应有合法待遇。
第十六条 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由乡镇、村、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的经费根据上级财政出台的政策机制,结合我县实际另行制定,国有企业不承担移交后的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费用。
第十七条 各相关部门、乡镇、村、社区、国有企业分别承担推进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组织领导责任、接收服务职责和具体工作责任。在县国有资产监管和国有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安排部署下,压实各级工作责任,建立联动机制,协同推进工作,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