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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江县人民政府关于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编号52-9)的整改情况公示

浏览量:18243   作者:  日期:2020/10/19

根据《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开展环境保护督查反馈意见问题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NO.223),对照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问题(编号52-9),按照《中共盈江县委办公室  盈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盈江县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问题整改方案的通知》(办发〔2017〕7号),整改落实情况如下:

一、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问题(编号52-9)的基本情况

2016年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指出“云南省虽然印发了《云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但农业部门等个别牵头部门没有按照有关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水十条”中关于“加大水生野生动植物类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力度”的内容也没有落实到《云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中,安排部署存在漏项。”

二、整改目标

(一)制定河道治理及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二)开展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工作,并依法关闭或搬迁在禁养区内的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

(三)全面推进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切实提高居民用水阶梯水价制度推广率。

三、整改工作完成情况

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及党中央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决策部署,严格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完成情况如下:

(一)制定《盈江县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非法采砂河侵占围垦河道整治工作推进方案》《盈江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方案》《盈江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整治方案》《盈江县农业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盈江县大盈江水生生物保护区整体规划盈江县养殖业水域滩涂规划(2017—2030年》,从全力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全面控制污染物、着力节约保护水资源、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严格环境执法监管、切实加强水环境管理、强化科技支撑等方面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

(二)制定《盈江推进畜禽规模养殖减少养殖业污染工作实施方案》《盈江畜禽水产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牵头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方案,开展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工作,加大水生野生动植物类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力度,建立畜禽规模养殖环保基础信息平台。2018年已完成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并依法关闭或搬迁在禁养区内的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

(三)认真落实《关于做好重点价格改革任务调度督查工作的通知》(云价综合〔2016〕43号),将全面建立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列入盈江县价格改革督办重点任务;切实提高居民用水阶梯水价制度推广率;将居民用水阶梯价格纳入重点价格改革任务,建立由发改局班子成员分片督促、责任科室分片包干的工作机制,加强通报督促和培训,全面推进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

四、自查自验结论

盈江县严格按照《中共盈江县委办公室  盈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盈江县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问题整改方案的通知》(办发〔2017〕7号)的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问题(编号52-9)整改任务及具体要求,完成相应整改工作,符合验收要求。

现将该项整改工作在销号前,面向社会公示。

通告期:2020年10月16—2020年10月22日(7天)

联系电话:0692—8118767 

 

 

 

                                                                      2020年10月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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