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盈江县2021年禁渔区及禁渔期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盈江农场管理委员会,县直各单位,中央、省、州属驻盈江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云南省渔业条例》《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禁猎禁渔的通告》(德政告〔2018〕 1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为切实保护和恢复盈江县渔业资源,维护渔业资源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管理范围
(一)禁渔区。全县行政区域范围内为禁渔区。禁止非法猎捕、杀害水生野生动物,禁止破坏、干扰水生野生动物栖息地。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国有林场、公益林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以及水生野生动物栖息地为永久禁渔区。如:大盈江湿地公园、凯邦亚湖等。
(二)禁渔期。除永久禁渔区外,其他区域每年3月1日0:00-6月30日24:00禁渔,禁渔期5年(2018年至2022年)。非禁渔期期间,禁止非法捕捞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及电、炸、毒鱼。在规定的禁渔区和禁渔期内,除休闲渔业、娱乐性垂钓外,禁止所有捕捞作业,禁止收购、运输、销售禁渔区及禁渔期的渔获物。
二、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
各乡镇人民政府、盈江农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要通过各类媒介平台宣传、悬挂标语横幅、发放宣传单、设立举报电话等方式,加大渔业法律法规宣传工作力度,提高广大群众法制观念。要组织工作人员进村入户,深入边境口岸贸易市场、餐馆、水产品集中交易地、库区周边村寨等场所、区域开展禁渔区及禁渔期宣传。要加大对禁渔期间违法行为的曝光力度,形成高压态势。要积极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禁渔行动,增强群众守法意识,增强宣传效果和社会影响力,使禁渔区及禁渔期制度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全面提高广大群众法制观念,提高人民群众保护渔业资源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为渔业资源保护与管理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强化责任落实
(一)细化职责,明确任务
1.各乡镇人民政府、盈江农场管委会:履行主体责任,切实提高对渔业资源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切实抓好本辖区禁渔区及禁渔期管理工作。要召开乡镇村组等各级会议,发放公告文件,使禁渔区及禁渔期制度做到家喻户晓。
2.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对各乡镇、盈江农场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云南省渔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和禁渔区及禁渔期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和专项整治行动,依法调查处理本行政区内违反禁渔区及禁渔期管理的违法行为。
3.县公安局:负责在开展禁渔区及禁渔期管理工作中,对抗拒、阻扰、妨碍执法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依法对从事渔用产品经营主体的登记注册。开展联合执法,查处制造、销售电鱼工具的不法行为和在禁渔期内市场销售野生鱼类、餐馆非法收购野生渔获物的违法行为。
5.县财政局:负责筹措工作经费的落实和拨付,安排一定的专项经费。
6.州生态环境局盈江分局:负责在打击整治工作中,对渔业水域环境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7.县融媒体中心:负责加强渔业法律法规的宣传,及时报道工作动态,对查处的典型案例进行曝光和宣传,扩大社会影响,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8.县水利局:负责对所管理的江河、库区进行宣传,并会同农业执法人员对管辖库区违法捕捞行为进行打击。
9.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运输环节和所辖船舶宣传教育和检查,禁止运输船舶从事捕捞活动。
10.县政府督查室:负责对各乡镇、盈江农场和县直有关单位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二)加强部门合作,强化行刑衔接
禁渔工作战线长、涉及面广,特别是我县河流众多,任务重,工作复杂,各乡镇农场及相关职能单位要密切配合,加强协调和联动,齐抓共管。乡镇人民政府、盈江农场管委会要参与、配合县农业农村、公安、市管、林业、环保、交通、水利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协同办案。按照《内陆水域生态违法犯罪案件移送暂行规定》,进一步强化行刑衔接,对抗拒、阻碍执法等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提升执法效果,形成震慑。深入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机制的落实,严厉打击违反禁渔区及禁渔期制度、电、毒、炸鱼和使用“绝户网”进行捕捞的非法行为,依法惩处严重破坏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涉嫌犯罪行为,确保全县渔业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和禁渔区、禁渔期管理工作取得实效。
附件:盈江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渔的通告
盈江县人民政府
2021年3月1日
附件
盈江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渔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云南省渔业条例》《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禁猎禁渔的通告》(德政告〔2018〕 1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为切实保护和恢复全县渔业资源,维护渔业资源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现将盈江县2021年禁猎禁渔通告如下:
一、禁渔区范围
(一)禁渔期期间禁渔区:全县行政区域范围内为禁渔区。
(二)永久禁渔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国有林场、公益林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以及水生野生动物栖息地为永久禁渔区。如:大盈江湿地公园。
二、禁渔期时间
除永久禁渔区外,每年3月1日0:00—6月30日24:00为禁渔期。
三、禁渔对象
在禁渔区和禁渔期内,除休闲渔业、娱乐性垂钓外,禁止所有捕捞作业行为,禁止收购、运输、销售禁渔区及禁渔期的渔获物。严禁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行为,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
四、权利和义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渔业资源的权利和义务。对在禁渔区和禁渔期内实施捕捞作业或收购、运输、销售渔获物的行为,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行为,制造、销售、使用禁用渔具的行为,侵占或破坏水生野生动物栖息地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或控告。
五、法律责任
违反禁渔区及禁渔期规定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云南省渔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督举报电话:县公安局 0692-8189110
县农业农村局 0692-8185077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