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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盈江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修订)》

浏览量:14509   作者:  日期:2021/2/21

一、修订的背景和意义

盈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19年2月2日印发《盈江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公布于2019年3月1日正式实施,2019年12月30日县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委员会对该办法进行了备案审查,作为指导盈江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政策规定文件,在促进公共租赁住房健康发展,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起步晚,政策法规还需不断完善,入住的租户或经济最困难,或住房最困难,或群体最复杂,在便捷服务保障困难群众住房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等实际工作中存在矛盾和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盈江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完善住房保障管理体系,健全退出机制,解决盈江县住房困难家庭的过渡性住房需求,盈江县住建局对《盈江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管理办法的修订对切实解决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推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与稳定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修订的政策依据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11号令)第十五条规定:“复审通过的轮候对象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老病残人员等,可以优先安排公共租赁住房。优先对象的范围和优先安排的办法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云政发〔2012〕14号)第十八条规定“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和老年人家庭,在行政区域工作的全国和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家庭、军队随军家属以及县级以上政府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等,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条件的,应当优先配租” ;《德宏州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德政规〔2018〕2号)第二十一条 规定“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包括: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包括符合规定条件的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人员(包含城镇居民、外来务工人员、农村进城就业人员)、失地农民、扶贫生态移民、企业下岗职工、教师以及公交、环卫等有关单位住房困难家庭或人员。州、市、县人民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和老年人家庭,在行政区域工作的全国和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家庭、军队随军家属以及县级以上政府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等,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不含廉租住房)条件的,应当优先配租”。

 

三、主要内容 

《盈江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修订)》共有二十条,主要由总则、实物配租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监督管理、附则组成。

第一条 明确修订背景和依据。

第二条  明确适用范围。

第三条  明确保障方式和保障对象。

第四条  明确公共租赁住房产权。

第五条  明确主管及相关职责部门。 

第六条 进一步明确保障对象及标准。

第七条 明确申请条件、方式及提交材料。

第八条 明确保障对象审核及配租管理。

第九条 明确租赁管理及租金标准。

第十条 明确租赁补贴发放对象。

第十一条 明确申请方式。

第十二条 明确补助标准。

第十三条  明确租赁补贴发放方式。

第十四条 明确租住资格复核办法。

第十五条 明确租赁信息公开方式。

第十六条 明确要对承租人履行租赁合同约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明确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明确举报电话及举报信箱。  

第十九条  明确施行日期及有效期。

第二十条  明确原《办法》废止。

 

原文: 盈政规〔2021〕1号盈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盈江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原稿链接:http://www.dhyj.gov.cn/Web/_F0_0_05BSZJY1C84HHPEWC9TB9MRD4L.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