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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正源矿业有限公司“8·10”事故调查报告

浏览量:15994   作者:  日期:2020/1/2

 201981014时左右云南正源矿业有限公司白马山矿山6号坑道发生冒顶事故,造成1名工人经抢救无效死亡。当天22时盈江县应急管理局接到报案后,局领导高度重视,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对,安排值班人员落实情况及时上报,并及时将情况向县政府分管领导做汇报。应急处置完成后按照法定程序报清县人民政府同意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的规定,盈江县人民政府成立由盈江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纪委监委、县检察院、公安局、工会、自然资源局、人社局、司法局、支那乡人民政府参加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开展全面调查取证。事故调查组在组长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张顺益同志带领下,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经过深入细致的现场勘查、询问当事人、查阅资料和科学分折,及时准确查明该事故发生经过原国,认定事故性质、责任,提出处理建议及防范措施,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云南正源矿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6月,20171月取得盈江县市场监督和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颁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23775509195F,法人代表贺文斌,住所在云南省德宏州盈江县支那乡石分村白马山矿区,注册资本壹仟万元,营业期限20056月至20356月,经营范围为选矿、洗矿,矿产品、有色金属、普通机械及配件、电子产品、金属材料、珠宝的销售,矿产投资、勘探技术咨询服务。20115日取得云南省国土资源厅颁发的采矿许可证,证号C5300002011052110113385,开采矿种锰矿,开采方式地下开采,生产规模每年3万吨,矿区面积0.984平方公里,有限期限20115202021520,同时还取得探矿权,探矿证号53120090902034397,勘探矿种为铅锌锰多金属,有效期限20168252018825,目前正在办理延期手续。公司锰矿开来取得德宏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德)FM安许证字[216]号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为锰矿地下开采。该公司同时在矿山建有选矿厂和尾矿库。为便于矿山管理云南正源矿业有限公司成立盈江分公司,负责人为张峰。近两三年来受市场、资金影响,矿山自20166月以来一直处于停产状态。

    发生事故的6号坑位于公司探矿权范围,长约520米,其中坑口到160米处为3.5X3.5米的巷道,160米至520米为2.2X1.8米巷道,事故现场在距坑口310米处。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

    因每年探矿实施方案工程量不足,为确保探矿证办理延期的工程量,云南正源矿业公司盈江县白马山矿山准备复工,2019810日下午2时30分,该公司职工尹光宣和黄万伦两人一起进入6号坑道,为矿山复工做前期准备,对坑道内进行检查排除以确保复工安全,1510分在巷道310米处,站在梯子上正在排险作业的尹光宣,头顶巷道突然发生冒顶,一块约十五、六斤的石块从顶板掉落砸中工人尹光宣头部,造成其当场从梯子上掉落昏倒口鼻流血,另一名工人黄万伦见情况严重,立即通知坑外公司人员,接到通知后公司立即组织抢救,将尹光宣送往支那乡卫生院进行救治,1710分经抢救无效后宣告死亡。该公司盈江县负责人张峰同志接到消息后连夜从河北赶回矿山,并电话指挥做好各种善后事宜,并积极筹备资金做好赔偿工作。

    事故发生后县应急管理局领导高度重视,积极做好各项应急工作,应家属要求局领导寸守新亲自组织双方赔偿协调,促成双方三天内达成协议,避免了发生纠纷矛盾。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该事故造成一人头部受伤死亡:

    尹光宣,男,汉族,198653日生,住址:重庆市城口县庙坝镇罗江村56号,身份证号码:500229********2979,排险工。

    该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10万元,死者尹光宣赔偿等善后工作己处理完毕。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性质

    事故调查组经调查认为云南正源矿业有限公司白马山矿山8·10事故,是企业在探矿许可证过期后仍违规安排工人作业,矿山未按规定编制安全专篇,未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对新工人未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尹光宣87日到矿山,公司88日入坑作业,810日发生事故死亡。未取得任何部门同意,坑道缺乏照明、通风等设施不具备安全条件下,擅自安排工人进坑施工,最终导致事故。

    (一)直接原因:

    1、工人在清理顶板浮石时未在安全地点操纵工具,作业时违反安全操作规程;

    2、坑道内缺乏安全设施,照明不足,无通风设施,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二)间接原因:

    1、没有按规定对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工人缺乏安全技术知识,安全意识淡薄;

    2、探矿许可证过期企业违规安排工人入坑作业;

    3、矿山未按规定编制安全专篇;

    4、未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综上所述,事故调查组认为该事故是一起证照过期违规动工,未遵守安全规程导致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一)事故责任认定

    根据事故原因和性质,调查组认为云南正源矿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在明知探矿许可证过期、未经主管部门同意,未对工人进行安全培训,安排工人入坑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死者尹光宣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对事故发生同样负有责任。

    (二)对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事故调查组对相关责任人提出以下处理建议:

    1、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对云南正源矿业有限公司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建议云南矿业有限公司根据公司规章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

    六、事故防范措施和建议

    事故暴露出我县部分矿山未严格落实《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非煤矿山企业复工复产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云安监管[2016]19号)文件精神,随意复工复产,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根据事故调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一)各部门要加强对探矿矿山的监管,严格处理违法违规生产;

    (二)按“四不放过”原则,吸取经验教训,杜绝此类事故发生。

    

 

 



文章来源:盈江县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