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26日9时20分左右,云南华宏机电安装有限公司在盈江县芒线大沟输水管道安装工程施工地点抽水作业时发生一起安全事故,造成一名工人触电经抢救无效死亡。
接到事故报告后,盈江县应急管理局于5月26日组织工作人员勘查了事故现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等法律法规规定,5月31日盈江县人民政府成立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纪委监察委、县人民检察院、县公安局、县人社局、县水利局、县总工会、弄璋镇人民政府为成员的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深入细致的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和科学分析,查清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确定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现形成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单位、项目概况
(一)云南华宏机电安装有限公司
注册时间:2005年11月3日,注册资本:2500万元,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工商登记时间:2017年11月21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23781656845Y,经营期限:2005年11月3日至2035年11月3日,住所:云南省德宏州盈江县仕明工业园区中段。经营范围:水利水电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贰级;水工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专业承包贰级;送变电工程专业承包叁级;货物进出口;劳务派遣、人力资源信息服务;机械加工及设备维修服务;金属表面处理、喷涂(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盈江县芒线大沟输水管道安装工程
芒线大沟输水管道安装工程,桩号为K14+384~K15+036,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进水池、出水池各1处,铺设DN1200*12钢管长622m,配套镇墩、排泥阀等建筑物9处及泄洪排泥管工程。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情况
2019年5月26日上午9时20分左右云南华宏机电安装有限公司在盈江县芒线大沟输水管道安装工程施工地点进行作业,负责人李仕平安排潘邵维(无电工操作证)进行抽水作业,在此过程中,由于抽水泵停止工作,潘绍维前去检查。潘绍维对抽水泵进行断电后,将抽水泵位置进行了调整,便叫工友接通电源,电源接通后抽水泵仍没有反应,潘绍维在未断电情况下再次调整水泵时触电。事发后,李仕平及其他工人将潘绍维抬到路边,简单进行抢救,并拨打120急救电话后送往姐冒卫生院;送到卫生院医生进行抢救15分钟左右后宣布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一人触电死亡,直接经济损失90万。
潘绍维,男,汉族,1983年3月9日出生,身份证号:5331231983******11,住址:盈江县弄璋镇模恒村委会闷掌汉村民小组。为云南华宏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临工,未签订劳动合同,在盈江县芒线大沟输水管道安装工程施工地点工作。善后工作于5月28日全部处理完毕,共赔付死者家属各种费用90万元。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直接原因:盈江县芒线大沟输水管道安装工程施工时现场人员违反安全规程,在未断电的情况下进行检修作业。
间接原因:一是云南华宏机电安装有限公司未及时排除事故隐患,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二是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工人安全意识淡薄;三是安全防护用品不足;四是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不到位。
综上所述,调查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认定事故属于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和对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事故责任认定
根据事故原因调查组认为云南华宏机电安装有限公司履行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不到位,未及时排除事故隐患,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安全意识淡薄,对事故负有责任。
(二)对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四条规定,调查组对相关责任人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1、建议由盈江县应急管理局对云南华宏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2、建议云南华宏机电安装有限公司按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事故暴露出当前全县工程设施建设面临的主要问题
1、对工人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规程落实不到位。
3、现场安全管理不足,存在“三违”现象。
4、安全大检查和隐患排查力度不够。
(二)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以下整改建议
1、按事故“四不放过”原则,做好总结整改工作,杜绝
类似事故的发生。
2、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规程,加强三级教育培训力度,特别要加强班组对工人的安全教育培训。
3、加强现场安全管理,严厉查处“三违”现象。
4、组织专业人员对生产工地进行全覆盖、零容忍的安全大检查和隐患排查工作,把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