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政协盈江县十五届四次全会第21号提案的答复
吴国文委员:
你提出的“关于建议盈江县政府成立土地收储公司”的提案,已交我们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你对我们工作的关心与支持。从您的提案文本中看出,您对土地征收及征收资金筹措的宝贵建议是经过深思熟虑后向政协会议提出的,感谢您对盈江的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土地收储的关心和支持。
一、关于成立土地收储公司情况
2015年盈江县曾计划成立土地收储公司,公司归属云南盈恒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土地收购资金拟采用PPP模式,在筹备和收集相关资料期间,2016年2月2日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发《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4号),通知规定:为提高土地储备工作效率,精简机构和人员,每个县级以上(含县级)法定行政区划原则上只能设置一个土地储备机构,统一隶属于所在行政区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理。土地储备工作只能由纳入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承担,各类城投公司等其他机构一律不得再从事新增土地储备工作。土地储备机构不得在土地储备职能之外,承担与土地储备职能无关的事务,包括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等事务,已经承担的上述事务应当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限期剥离和划转。
2013年5月盈江县成立了盈江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负责盈江辖区内的集体土地征收和国有土地收购,收储后的土地由县自然资源局在公共交易中心挂牌出让。
二、土地储备资金来源
根据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2018〕8号)的通知要求,规定土地储备资金来源于下列渠道:
(一)财政部门从已供应储备土地产生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给土地储备机构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开发费用等储备土地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二)财政部门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用于土地储备的资金;
(三)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筹集的土地储备资金;
(四)经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土地储备的其他财政资金。
2016年2月2日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发《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4号),通知规定土地储备机构新增土地储备项目所需资金,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土地出让收入和其他财政资金中统筹安排,不足部分在国家核定的债务限额内通过省级政府代发地方政府债券筹集资金解决。自2016年1月1日起,各地不得再向银行业金融机构举借土地储备贷款。地方政府应在核定的债务限额内,根据本地区土地储备相关政府性基金收入、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等因素,合理安排年度用于土地储备的债券发行规模和期限。
相关文件出台后,不能向银行进行融资,也无法运用PPP合作模式,只能按照以上方式筹措土地储备资金。
以上是我局对你所提建议的答复,如有不妥,请多指正。再次感谢你一直以来对盈江自然资源局工作的关心支持。
盈江县自然资源局
2020年6月8日
(承办人:艾兴海 联系电话:15987899596)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