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政协盈江县十五届四次全会第100号提案的答复
郭磊委员:
你提出的关于“修建德宏海拔最低点标识物”的提案,已交我们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国家对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实行统一审核与公布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云南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包括:(一)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面积、位置和界线长度;(二)版图的重要特征点,地势、地貌分区位置;(三)主要河流的长度、源头,主要湖泊和大型水库的面积、深度;(四)重要山峰的高程、位置;(五)其他重要自然和人文地理实体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积、长度等地理信息数据”;《云南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除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外,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在与有关部门会商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由省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向社会公布”的规定,德宏州海拔最低点位置属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此地理信息数据的公布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在与有关部门会商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由省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向社会公布。盈江县自然资源局没有权限给予办理。
根据《云南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获取并提出公布本省行政区域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建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在地的州(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下列建议材料:(一)建议人基本情况;(二)获取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技术方案、措施和成果资料;(三)对重要地理信息数据验收评估的有关资料”。
建议你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建议后,由乡镇人民政府逐级向德宏州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材料。
最后,衷心感谢你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也希望你今后能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
盈江县自然资源局
2020年6月23日
(承办人:李恩山 联系电话:13988254517)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