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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江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云南省盈江星云有限公司)盈环罚字﹝ 2016 ﹞1号

浏览量:5175   作者:  日期:2016/8/19

盈江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盈环罚字﹝ 2016 1

 

云南省盈江星云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 533123100000482  

组织机构代码: 70985855-7  法定代表人(单位):李成义

地址:盈江县昔马镇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6 1 6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

    2、以上事实,有《盈江县环境监察大队现场检查(勘察)记录》、《盈江县环境监察大队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视频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

    我局于 2016年 1 20 日以  《盈江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盈环罚告字【2016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权。截至2016128日,你(单位)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也未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要求。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停止排污行为;  

2、罚款十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盈江支行 户名: 盈江县环境保护局    

账号:  53001737436051001355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德宏州环境保护局或者盈江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盈江县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报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盈江县环境保护局

2016128



文章来源:盈江环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