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江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盈环罚字﹝2016﹞ 4 号
德宏后谷咖啡有限公司盈江分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 533123100000554
组织机构代码:67086917-8 法定代表人:杨春才
地址:盈江县太平镇弄丘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6年3月1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公司加工废水排放至厂旁芒那公路对面排涝沟。根据盈江县环境监测站于2016年3月22日出具的监测报告(盈环监字〔2016〕第4号),你厂排放的废水化学需氧量、总磷、总氮等污染物浓度均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二级标准限值。
以上事实,有《盈江县环境监察大队现场检查(勘察)记录》、《盈江县环境监察大队调查询问笔录》、盈江县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盈环监字〔2016〕第4号)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局于 2016 年 5 月13 日以 《盈江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盈环罚告字﹝2016﹞4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截至2016年5月19日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1622元)二倍的罚款,共计23244元(贰万叁仟贰佰肆拾肆元正);
2、责令你厂停产整治,必须在2016/2017生产季开始之前安装完成污水处理设备。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盈江支行 户名: 盈江县环境保护局
账号: 53001737436051001355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德宏州环境保护局或者盈江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盈江县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报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盈江县环境保护局
2016年5月19日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