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江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盈环罚字〔2017〕1号
盈江县畜康养殖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533123MA6K933R3U
地址:盈江县农场轮窑砖厂内 法定代表人: 耿荣海
经我局于 2017 年 1 月 13 日对你养殖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养殖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养殖场始建于2008年并先后于2010年、2016年进行了部分扩建,目前猪舍面积约2000㎡,现存栏量约900头,2016年出栏量约2200头。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你养殖场应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但截止监察当日,你养殖场仍未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并依法备案。
以上事实,有《盈江县环境监察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盈江县环境监察大队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养殖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 2017 年 1 月 17 日以《盈江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盈环罚告字〔2017〕1号)告知你养殖场陈述申辩权。截止 2017 年 2 月 14 日,你养殖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你养殖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养殖场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 立即改正以上违法行为,依法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 。
2.罚款五千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盈江支行 户名:盈江县环境保护局
账号: 53001737436051001355
你养殖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盈江县人民政府或者德宏州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盈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盈江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2月15日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