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环罚字〔2017〕2号
盈江县博源矿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33123767081264G
法定代表人: 周善良
地址: 盈江县平原镇勐腊路宝源街警民小区1号三楼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经我局对你公司选矿厂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选矿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2月6日使用水泵及塑料管将循环水池内的废水抽排至旁边的水沟;2、4月21日使用电动水泵及塑料软管将循环水池内废水抽取后排放至尾矿库事故应急池,应急池底部预设有一根管径约为80mm的钢管,管道未进行封堵,废水通过钢管排放至池外空地。
以上事实有 《盈江县环境监察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盈江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4月24日以《盈江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盈环罚告字〔2017〕2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截止2017年4月28日,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以上违法行为;
2.罚款肆万元(¥4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盈江支行 户名:盈江县环境保护局
账号:53001737436051001355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德宏州环境保护局 或者 盈江县人民政府 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盈江县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报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