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环罚字〔2017〕7号
腾冲县金山地矿科技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227482799881
法定代表人: 肖常先
地址: 腾冲县腾越镇观音堂社区花园小区228号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经我局对你公司实施的云南省盈江县罗继山金铅多金属矿地质勘探项目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该项目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云南省盈江县罗继山金铅多金属矿地质勘探项目自2005年9月至2010年10月进行普查,2010年12月至2015年1月进行详查,2015年5月开始进行勘探工作,现勘探工作已基本结束并已向云南省国土资源厅评审中心提交地质勘探报告。你公司于2017年3月29 日委托云南保兴环境科技咨询有限公司编制《云南省盈江县罗继山金铅多金属矿地质勘探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截至目前尚未取得环评批复。该项目普查、详查、勘探工程投资合计137.49万元。
以上事实有《盈江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盈江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5月2日以《盈江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盈环罚告字〔2017〕7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截至2017年5月7日,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停止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不得建设;
2.罚款贰万元(¥2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盈江支行 户名:盈江县环境保护局
账号:53001737436051001355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德宏州环境保护局 或者 盈江县人民政府 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盈江县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报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