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环罚字〔2017〕5号
盈江县芒璋硅石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533123100001303
地址:盈江县芒章乡银河村中寨年早卡
法定代表人: 钱晓玉
经我局于 2017 年 4 月 7 日对你公司实施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我局于2016年7月24日向你公司下达了限期完成竣工环保验收工作的通知,责令你公司在2016年12月30日前完成验收,但截至目前,你公司仍未完成竣工环保验收工作,且仍在进行硅石开采。
以上事实,有《盈江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盈江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规定。
我局于 2017 年 4 月 18 日以《盈江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盈环罚告字〔2017〕5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截止 2017 年 4 月 26 日,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生产,在未完成环保验收工作前不得进行开采;
2、罚款叁万元(¥3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盈江支行 户名:盈江县环境保护局
账号: 53001737436051001355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盈江县人民政府或者德宏州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盈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