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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江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7 4号

浏览量:2298   作者:  日期:2017/6/21

                               盈环罚字〔20174

盈江县瑞鑫矿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533123100002886  

地址:盈江县平原镇项奘岗路57号   

法定代表人: 邓细云 

经我局于 2017  2  28 日对你公司盏西镇邦朗河边寨石英岩矿建设项目进行了调查,发现该项目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邦朗河边寨石英岩矿建设项目环保行政许可已于2015年1月20日到期,但你公司在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情况下,仍在继续开采

以上事实,有《盈江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盈江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 2017  3  25 日以《盈江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盈环罚告字〔20174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截止 2017  4  8 日,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邦朗河边寨石英岩矿建设项目立即停止生产,在未完善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前不得生产

2、罚款贰万元(¥2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盈江支行   户名:盈江县环境保护局

账号: 53001737436051001355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盈江县人民政府或者德宏州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个月内向盈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文章来源:盈江环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