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环罚字〔2017〕8号
盈江县鑫奥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 533123100000056
地址:云南省德宏州盈江县平原镇盈东路(原矿产管理局住宅区)
法定代表人: 王世新
经我局于 2017 年 3 月 8 日对你公司席草坝钽铌矿项目实施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采矿过程剥离的弃渣未设置渣场集中堆放,而是沿开挖面随意倾倒。
以上事实,有《盈江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盈江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六条“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 2017 年 4 月 10 日以《盈江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盈环罚告字〔2017〕8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利。截止 2017 年 4 月 21 日,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七)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生产并对矿区进行植被恢复;
2、罚款贰万元(¥2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盈江支行 户名:盈江县环境保护局
账号: 53001737436051001355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盈江县人民政府或者德宏州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盈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