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江县环境保护局查封决定书(盈环查(扣)字〔2018〕3号)
罗生金:
公民身份号码: 5331231984********
地址: 盈江县平原镇拱腊村委员会五棵树村民小组
我局于 2018 年 1 月 9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盈江县木乃河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存在采石行为。
以上事实,有《盈江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盈江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1份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的规定。
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二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正在采石的2台空压机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 十 日(时间从 2018 年 1 月 11 日起至 2018 年 1 月 20 日止)。查封设备存放于罗生金采石点现场,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盈江县人民政府或者德宏州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盈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附:盈江县环境保护局查封清单
盈江县环境保护局(印章)
2018年1月11日
附
盈江县环境保护局
查封清单
被查封、扣押单位名称:罗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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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数量 |
型号及特征 |
生产厂家 |
生产日期 |
存放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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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压机 |
2 |
不详 |
不详 |
不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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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查封人签名: 年 月 日
执法人员姓名及执法证号: 年 月 日
执法人员姓名及执法证号: 年 月 日
见证人签名: 年 月 日
注:本清单一式两份,被执行人和行政执法机关各存一份。如委托第三人保管的,应同时交第三人收执。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