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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江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盈环罚字〔2017〕25号)

浏览量:4442   作者:  日期:2018/6/21

盈江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盈环罚字〔201725

盈江县天蓝木材加工厂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92533123MA6KPGQJ7J  

负责人: 罗建卫 

地址: 云南省盈江县太平镇弄盏村弄丘寨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经我局于2017 10 26日对你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厂已建成并投产,但截至目前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以上事实有 《盈江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盈江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171127日以《盈江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盈环罚告字〔201725号)告知你厂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停止生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未取得环保部门许可不得生产;

2.罚款三千元¥3,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盈江支行  户名:盈江县环境保护局

帐号:53001737436051001355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德宏州环境保护局 或者 盈江县人民政府 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盈江县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报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盈江县环境保护局

2017121

文章来源:盈江环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