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江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盈环罚字〔2017〕11号
盈江县宏利硅业有限责任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 915331237571902807
地址:云南省德宏州盈江县太平镇芒允村
法定代表人: 高武
经我局于 2017 年 6 月 5 日对你公司实施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未向环保部门报告,擅自关闭环保风机,导致生产过程产生的烟尘未经收尘处理直接通过烟囱外排。
以上事实,有《盈江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盈江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 2017 年 6 月 28 日以《盈江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盈环罚告字〔2017〕1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2017年7月6日,你公司向我局提交了《陈述申辩书》,请求减免罚款金额,考虑到你公司关闭风机是为了维修环保收尘系统,维修完毕即开启了风机,经我局研究,同意你公司陈述申辩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对你公司减轻处罚,处罚金额由十万元(¥100,000.00)减轻至五万元(¥50,000.0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五万元(¥50,000.00);
2、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盈江支行 户名:盈江县环境保护局
账号: 53001737436051001355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盈江县人民政府或者德宏州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盈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盈江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8月12日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