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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江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盈环罚字〔2019〕1号

浏览量:41825   作者:  日期:2019/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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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云南省德宏州盈江县平原镇广母路户宋河电站家属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林世青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9年1月8日对你公司高利水电站实施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高利水电站在支洞施工过程中,由于污染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位,导致废水排入穆雷江。

以上事实有盈江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盈江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规定。

我局于2019114日以《盈江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盈环罚告字〔2019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和申辩权利。截止2019年1月29日,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及第二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支洞施工,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污染,整改完成后书面报告我局,经我局同意方能恢复施工

2.处以罚款贰万元(¥20,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银行代收)》到你公司开户行将罚款缴至指定账号。缴款完毕后将银行返还的第一联票据交至盈江县环境保护局结案。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人全称:盈江县财政局    预算级次:县级

 号:241703000004278001  收缴国库:国家金库盈江县支库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德宏州环境保护局 或者盈江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盈江县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报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文章来源:盈江环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