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江县闽宏食用菌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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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黄廷喜
地址:云南省德宏州盈江县平原镇赏建路江岸明珠住宅小区9-E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9年1月8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铜壁关乡建设了3个姬松茸烘干厂房,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需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但你公司至今未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
以上事实有 《盈江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盈江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2月15日以《盈江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盈环罚告字〔2019〕2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截至2019年2月22日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备案该项目的环境影响登记表,在未备案前不得进行生产;
2.处以罚款伍仟元(¥5,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银行代收)》到你公司开户行将罚款缴至指定账号。缴款完毕后将银行返还的第一联票据交至盈江县环境保护局结案。
你公司如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人全称:盈江县财政局 预算级次:县级
账 号:241703000004278001 收缴国库:国家金库盈江县支库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盈江县人民政府或者德宏州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盈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