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盈江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盈环罚字【2019】11号

浏览量:9543   作者:  日期:2019/11/6

盈江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盈环罚字201911

盈江县联兴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23579841676U

地址:云南省德宏州盈江县弄璋镇飞勐村蛮回社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税树均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9年4月17日对你公司年产6000万块页岩砖建设项目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1、原材料堆棚四周未设置围挡,部分原材料露天堆放。

2、你厂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2011年9月投入生产,至今未对项目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进行验收。

以上事实有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盈江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盈江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砖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19717日以德宏州生态环境盈江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盈环罚告字〔20191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利。截止2019年7月25日,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以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你公司原材料堆棚未设置围挡,部分原材料露天堆放的违法行为,责令你公司在2019年8月31日前完成整改,并处罚款一万(¥10000.00)元

2.对你公司年产6000万块页岩砖建设项目投产至今未对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进行验收的违法行为,责令你公司在2019年11月30日前完成项目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工作,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生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银行代收)》到你公司开户行将罚款缴至指定账号。缴款完毕后将银行返还的第一联票据交至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盈江分局结案。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人全称:盈江县财政局    预算级次:县级

 号:241703000004278001  收缴国库:国家金库盈江县支库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德宏州生态环境局或者盈江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盈江县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报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盈江分局 

2019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