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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盈江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盈环罚字【2019】12号

浏览量:9670   作者:  日期:2019/11/6

盈江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盈环罚字201912

盈江县兴淀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23MA6MELFK0A

地址:盈江县太平镇太平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超敏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盈江县环境监测站于2019年4月19日对你公司年产3000吨食用淀粉厂加工建设项目外排的生产废水开展了监测,根据监测报告(盈环监字〔2019〕第20号),你公司排放的废水中化学需氧量及总磷超标。

以上事实有《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盈江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盈江县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盈环监字〔2019〕第20号)等证据为凭。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的规定

我局于2019711日以德宏州生态环境盈江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盈环罚告字〔201912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截止2019年7月25日,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年产3000吨食用淀粉厂加工建设项目停产整治;

2、对你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罚款十万(¥100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银行代收)》到你公司开户行将罚款缴至指定账号。缴款完毕后将银行返还的第一联票据交至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盈江分局结案。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人全称:盈江县财政局    预算级次:县级

 号:241703000004278001  收缴国库:国家金库盈江县支库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德宏州生态环境局或者盈江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盈江县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报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盈江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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